《要理引伸》当守的诫命:绪言:人的行为、法律、良心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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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天主诫命的道理以前,我们先当说几句关于我为人的行为,法律和良心等的定义和类别,以便教友懂得什么是「人为人真正的行为」,什么时候是罪,什么时候不是罪;良心的作用是怎样的,什么是大小罪的性质。我们有了清楚的认识,才能循规蹈矩,避免犯罪。

甲 论「人为人真正的行为」(actus huma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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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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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人为人真正的行为」?答:照神学士们的公论,我「人的动作(actus hominis)」,不都是「为人真正的行为」(actus humanus);必须先明知而后故意去做,才算「人为人真正的行为」。不然就与禽兽无异,不算「人为人真正的行为」;人也不负那种行为的责任,所以单单「人为人真正的行为」,人当负其责任。分心走意的行为,梦中的行为,脑筋昏昧的行为,酒醉时的行为,疯癫时的行为,不知不觉的行为,都不是这样「人为人真正的行为」;故不算犯过行为。

到底这些无意行为,有时候也能成为犯过行为。比方一个人,明知自己酒醉后行为不端,仍旧故意喝得酒醉熏天;这个人不但犯了喝醉酒的罪,而且他酒醉后的不端行为都是罪;因为行为有原因,才有结果。

丑 要素(elemen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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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人真正行为」的要素有三:一,「明知」(Cognitio);二,「故意之欲」(Voluntarietas);三,「自主权」(Libertas)。有了这三件要素,才成立「人为人真正的行为」

一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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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就是悟性认识(Cognitio intellectualis),不但感官(sensitiva)认识(双眼所见,双耳所闻);而且明悟认清(advertentia)那个行为是好是歹;并且悟司指示了于是可做与不可做的方针(deliberatio)。全有这几点,才够完全明知的程度。

二 「故意之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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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浑然之欲」(simpliciter)同「旁面之欲」(secundum quid)二种。「浑然之欲」就是完全愿意,没有别的直接为头。「旁面之欲」,就是不完全愿意,有间接的为头。比方土匪抢我的钱,非杀我不可;于是杀了我。「土匪杀我」,是浑然之欲,可是土匪动手杀我的时候,我手上也有凶器;不杀土匪,我的性命不保;因此我也动手杀土匪;「我杀土匪」,只算旁面之欲,因为不是直接地完全的愿意。

比方土匪要抢我的钱;若是我把钱给他,他就留我的性命;我为保全性命,愿意牺牲金钱;我保全我的性命,舍弃我整个的愿意,是效力的愿意;牺牲我的金钱,是我不愿意而勉强着愿意的;这不是「浑然之欲」,是「旁面之欲」。

还有一层,「故意之欲」有「现有的」(actualis),有「余力的」(virtualis),有「寄留」的(hab tualis),有「揣度的」(interpretativa)四种。

「现有之欲」,就是眼前确有做一件某事的愿意,比方我说,我有力量的时候,一定还我所欠的债。「眼前愿意还债」,就是「现有之欲」。

「余力之欲」,就是做事的当时,把事前的愿意忘记了;可是做的事仍旧有那个效力,这就是「余力之欲」。比方要得全大赦;照得大赦的规则,应当为教宗念经,可是我在念经开始的时候,慢慢把这个意思失去了;我念的经仍旧算为教宗念经。这种效力是从「现有之欲」生出来的;我们就叫「余力之欲」。

「寄留之欲」,就是从前的「现有之欲」没有取消(retractare);但是现在做的事同先前「现有之欲」的影响断了。

「揣度之欲」,就是比方我想某钱是我的;既然想是我的,那么就没有还给人的意思;所以我本有这「现有之欲」。可是我若一晓得某钱是人家的,不是我的,我一定就要愿意马上还人家;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揣度之欲」。

末了还有「径直之(in se)欲和「从原之(in causa欲)」。

「径直之欲」就是我直接要做一件某事;比方我要喝酒。「喝酒」是我所直接的愿意。

「从原之欲」就是我知道我喝酒必醉,醉必发酒疯;我喝酒的时候,本不愿喝醉,更不愿酒后发酒疯;可是我要多喝酒,末了醉的人事不知,又打人,又骂人,又做了许多的丑事;这些行为,虽不是喝酒人直接愿意的,但他卸不了醉后发疯的责任;因为事后的恶果,是从事后的恶果,是从事先的原因生出来的;一定是他间接愿意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从原之欲」。

◎问:这些故意之欲与我们的负责各有什么关系?答:「径直之欲」或是「现有之欲」或是「余力之欲」两种都是关系我们行为的好歹;「寄留欲」和「揣度欲」就不关系我们的好歹;换一句话就是说,不能使我们负责任。

至于由「径直之欲」生出间接的效果,应当不应当负责,那要看行为的光景如何。

「统一原理」:平常,人一有原因的愿意,就有效果的愿意。

第一个原则:从原因里生出来的效果,我们应负责任的要件有三:一,做一件事,预先慌忽料到将来的结果;二,那件事是可做可不可做的;三,有免除恶果的义务。有了这三样要件,才负这件事结果的责任。

第二个原则就是:明知那件事将来要结恶果,而我仍旧可以去做的,必须先有下列几样要素才行:第一,恶果的原因必须是善的,至少是不善不恶的;第二,直接的结果必须是善的;第三,行为人的目的是求善果,绝无恶果的愿意;第四,有相当的理由,也可以不必免除恶果。到底万不能利用恶果求得善果。以上四个要素若是缺少一件,人明知故意的做事有什么恶果,这行为的恶果仍旧要负责任;就是行为的目的没有达到,又没有照行为人的愿意发生恶果,恶果的罪责还是卸不了的。

比方我送给别人一个糖果,但是不知道糖果已经坏了。那个人吃着,受了害处,他受的这个害处,我不负责任。再比方一个人喝酒,不知道酒性的厉害,喝醉了;也不负酒醉的罪责。还比方一位学者著了一部淫书;他本不愿意出版;但是有人把他的稿本偷去印了。这部书后来所生出的恶果,都是偷印人的罪责,与那位著书的学者毫无相干。

再来比方一个怀孕的妇人得了重病;须吃某种药;直接原因是为治病,但是间接恐生出来堕胎的恶果。可是不吃该种药,非死不可;那么该药可吃不可吃呢?可以吃;并且不负堕胎恶果的罪责,不过倘若另有一种药,也有治病的效力,没有堕胎的危险,那么就应当吃这种药,不应当吃那种药了。倘若只有一种药,它的效力直接是堕胎,间接是治孕妇的病;这种药是万不能吃的。

三 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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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人为人真正行为」的要素就是「自主权」。

一个行为能使人负责的,那个人应当不受内外的强迫。有内形和外著自主的行为,人就要负完全的责任。所以凡是不自主的行为都没有功劳和罪过。就是人不负这种行为的责任。如同梦中的行为,自然不是自由行为;所以无论是怎么不善,概不得负责。

寅 阻挡(impedimen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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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样条件,能阻挡人的一个行为算是「人为人真正的行为」,因此人就不负那种行为的责任,就是:「蒙昧无知」(ignorantia),「偏情蒙蔽」(passio),「畏惧」(metus),「强迫之力」(violencia)。

(一)蒙昧(ignoran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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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阻挡就是明悟受蒙昧。所说的蒙昧不只是一样:一,有「法律的(inris)蒙昧」和「事实的(facti)蒙昧:就是要看不知道的是某法律是某事。比方我不晓得圣神降临瞻礼前一天是斋期;或者不晓得今天就是圣神降临瞻礼的前一天,我没有守小斋,不负犯斋的罪责。二,有「不可胜的(invincibilis)蒙昧」,就是至少在行为时无法脱离的蒙昧。三,有「可胜的(vincibilis)蒙昧」,就是能脱离的蒙昧,而不设法脱离。如同怀疑某种行为是不是犯过行为,竟把这种怀疑搁着不理,丝毫不研究考察;若是故意躲避研究考察的机会,才叫「故意蒙昧」(affectata)。如同一个人故意不研究真宗教,免得守教规的束缚。

「不可束缚的蒙昧」,人丝毫不负行为的责任;因为这种行为算是「非故意的」(involuntarium)行为。如同小孩子们的许多行为和那些真诚的(bona fide)邪教人行为。因为他们自信他们的行为一点儿不错;所以论到他们的差错,只有「质料的」(materialia),没有「形式的」(formalis)。

「可胜蒙昧的蒙昧」,人罪减轻或加重,要看光景,容易脱离而故意不脱离,罪就加重,罪加重责任也随着加重;到底只算不完全的有意行为。比方我开枪打野兽,果然打死的是人不是兽,对于这件事,我一定犯了罪;因为我应当先解除疑惑然后发枪。

「故意蒙昧」,不用说行为的本身是罪,而且也是好多罪的原因。

还有一种「蒙昧」同「故意蒙昧」相似,名叫「寄宿(habitualis)蒙昧」。就是有一般人故意不愿知道自己的义务,也不设法去脱离蒙昧,以致常常陷落在罪坑里。他们每次想到脱离蒙昧的义务,不设法脱离,每次有一个罪;如同教友故意不研究他应尽的义务;对于圣教会的道理一点也不考究。这样的教友难道不犯大罪吗?

(二)情欲(pass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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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阻挡就是情欲:

情欲就是觉欲(appetitus sensitivus)的向感觉善的自然趋向。如今人因为受了原罪的毒,不知不觉的妄为的归向恶。情欲,若不是故意动的,没有罪。并情欲至少可以减轻罪的凶恶。而且有的时候情欲昏昧我们的明悟,叫我们失了自由。这种不自由的行为,当然不能归咎于我们,对于故意动的情欲,这个情欲或者本身是罪,或者是罪的结果。

人动的情欲总分三样:一,「全非故意的」(primo-primi);二,「稍微故意的」(secundo-primi);三,「完全故意的」(secundo-secundi)。「全非故意的情欲」,是从我们肉情生出来的,不知不觉自然有的,无论怎么压制,也压制不了的。动了这种的情欲,我们没有罪。「稍微故意的情欲」,就是动了一种情欲,人稍微有一点觉悟;人顺从了这样的情欲有罪。可是那个罪不完整,不算大罪。「完全故意的情欲」就是人动了一种情欲,完全觉悟,并完全故意顺从,罪已完整了。简言之,是大罪是小罪要看事情的大小,关系的轻重。

有些人的情欲,根深蒂固,容易触动,有这样情欲的人,若不设法压制自己的情欲,听便它起落,不但不能托辞情欲太盛,减轻过失,反要罪上加罪;因为他们是故意陷落在恶习中生活;这个恶习不是别的,就是培育自己根深蒂固的情欲。

然而有一般人,他们从前虽然染了恶习的根子,到底现在竭尽全力,拔除恶根,改恶迁善;那么就是有时被情欲所迷,或者没有罪,或者减轻罪的凶恶。

(三)畏惧(me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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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阻挡,就是「畏惧」。

「畏惧」就是怕遭危险,畏惧的大小,是根据危险性的大小同着危险事实是不是免得了的,以作辨别的标准。

有的时候虽然危险性不大,或者不一定能发生某种危险,可是照那个人的心里想是大危险,是免不了的危险;那么小畏惧也能由此而成大畏惧。如同小孩子,老头子,妇女们,他们胆子小,容易有这样的畏惧。

畏惧心到了不自由的程度,或到了明悟不省人事的程度,那个人就不负所行所为的责任。

到底除此以外,不问畏惧心怎么样大,仍旧算有「故意之欲的」行为,不过可以减轻了这「有故意之欲的性」;所以他的所行所为,还要负功劳和罪过的责任。

依此而论,凡是一个行为的本身不善(intrinsece malum),万不能托辞畏惧去做那种行为;如同咒天骂地背教等行为,本身都是不善的,不问畏惧不畏惧,做了都是有罪的。

至于立订的(positiva)法律同着法律上所规定的条例,只要行为的本身无恶性,都可以托辞畏惧不守那条法律。因为行为人的利害关系,能推测立法者(legislator)必有原谅的余地;所以能托辞畏惧的原因不守那条法律。比方主日上教友应当望弥撒,这是立订法律所规定的一条;到底我怕有人乘这个机会刺杀我,或者临时得了急病,可以不守这条教律。再比方一个人,在瞻礼六,用强迫的方式勉强我吃肉;我在他强迫势力之下可以吃肉。到底假使那个人是恨圣教会的缘故强迫我犯这条教律,在这种情况之下,万不能因畏惧的缘故去吃那个肉;因为这是背教的行为;背教行为的本身不善恶性的吗?

要紧的义务,不能因畏惧而不尽。

(四)强迫(violen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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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阻挡就是强迫。

强迫就是一种外来的力量,威胁人做一种不肯做的事。

要判别一种行为是不是有「故意之欲的」行为,和应当不应当负责,只要看强迫力的大小。比方那个强迫力是完全的;我心里实在不肯,但是无力反抗,这种行为不算有意行的;若是强迫力不完全,能反抗而不反抗,这样要算有「故意之欲的」行为。到底不能算完全有「故意之欲的」行为,他的罪也要因此就减轻。因为强迫力不问达到什么程度,只能强迫人的外身,不能强迫人的心。所以外身不能抵抗,就可以不抵抗;到底心里无论如何不能屈服承认。

比方有人按着我的头,勉强我对菩萨磕头;我外面无力抗拒;所以在人强迫之下磕了头,心里却没有承认,这样没有罪。要是外身受人强迫,做了某种不善行为,心里也承认了,这就是罪。再比方我不对菩萨磕头,不烧香,旁的人讥笑我,骂我,口口声声说我不孝,弄得我进退两难;在这种情形之下,我应当怎么样呢?我应当坚决抵抗,宁可得罪他们,万不能烧香磕头。若是烧了磕头,就有罪。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是恶性的;这种强迫力不过加在外身上,自主权仍旧存在,做不做还是完全在我。

乙 论人行为之好歹(moralitas actio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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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什么是行为的好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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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人行为的好歹?答:人行为的好歹(善恶),就是人行为与「正经之标准」(norma honestatis)关系。大凡一种行为,合乎正经标准,就叫善行为;与正经标准不相合的就叫恶事。所说的正经标准不是别的,就是天主给我们人定的一个永远的法律。这个永远法律的性质,于人性和天主性都相融洽的,丝毫都不抵触的。为此常说,行为之善恶究竟出于各事之理(essentia rerum),又出于造物者之意。这个法律拿我们的理性推测得到的,就是我们行为的时候,良心所宣布的。

行为善恶分「形模的」(formalis)和「体质的」(materialis)两种:行为的本身善恶,就是「体质的」善恶;行为顺从良心指引的善恶,就是「形模的」善恶。比方我想今天不是斋期,其实是斋期,我吃了肉;斋期吃肉,本是犯律行为;可是论我的良心,毫不犯律;只有「体质的」罪,没有「形模的」罪,就是没有得罪天主的罪。假使不是斋期,你想是斋期,你吃了肉,论吃肉的本身,本没有什么不好的行为;但论你的良心,形模罪就不容辞了。换句话说,你就得罪天主了。

丑 人行为善恶之由来(moralitatis for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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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人行为善恶之由来?答:问什么是人行为善恶之由来,就是问,人行为之善恶是从哪里生出来的;换句话说,就是问,行为善恶的「要素」(elementa)。答应说,人行为善恶之要素有三:一是「客体」(obiectum);一是「光景」(circunstantiae);一是「目的」(finis).

(一)论人行为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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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行为善恶的要素,就是我们直接要做的事情:比方偷盗,恭敬天主等等。客体不善,行为当然也不善,客体善,行为不定尽善;还要看行为的目的和行为的光景。因此行为和行为之客体有「内在的」(intrirseca)善恶同「外来的」(extrinseca)善恶。比方咒天骂地是「内在的」恶;就是天主不禁止,他的本身也是不善;因为这本身原是不善的行为,所以天主才加禁止。然而私自拿别人的东西,是「外来的」恶;是因为天主禁止才恶;要是天主不禁止,许我们拿,那就没有什么恶了。因天主是万物的真主宰,既有出命的本领,自有收回的权柄。

(二)论行为的「光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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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善恶的第二个要素,就是行为的光景:比方偷东西是一个行为;可是偷圣堂里的东西,是一种行为的光景;用凶器抢人家的钱,也是一种行为的光景。

行为的光景有七样,就是:第一,行为人是谁;第二,是什么行为;第三,行为的地点;第四,行为的方法;第五,行为的原因;第六,做事的样子;第七,行为的时候。这些光景,能变成减轻加增行为的善恶;能把「不善不恶的」(indifferens)行为,变成或善或恶的行为;能把小恶的行为,变成大恶的行为;或把大恶的行为变成小恶的行为;因此也能把小罪变成大罪,或把大罪变成小罪;也能把一个罪变成几个罪。比方犯邪淫的若是一个发愿的。

(三)论行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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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要素,就是行为的目的。

目的,就是我做一件事,愿意得的结果。比方我偷钱做哀矜;做哀矜就是我行为的目的。又比方我领圣体为求一个热心教友的名义。几时目的不善,行为的本身难善,仍旧不能算善的行为;可是目的善,不能说行为一定是善的。如同做哀矜本是善的行为;可是偷钱做哀矜,是万不许可的。所以就是为求善目的也不能使用恶方法。「求善目的用恶方法」是不合理的,很恶劣的道理。

丙 论人行为的标准(Norm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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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为的标准就是法律,然而法律是由良心指导的;所以也能说良心是我们人行为的近标准。本来法律同良心是一个标准。因为良心不是别的,就是我们用我们的明悟,晓得每次行为应当怎么样做,觉得要守什么法律。

到底因为人人都有缺点,所以好多次或因无明无知,或者因固执偏爱同着别的种种原因,以致于法律不合良心,不然法律良心总是一致,不会发生冲突的。

既然人该守法律,当然也该依照良心;所以要把法律和良心互相调剂一下。我们现在先来讲讲法律,然后再讲良心。

丁 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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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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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即「理性安置」(ordinatio rationis),为整个社会的利益,社会的统治者所颁布的。第一,法律是「理性安置」,同「劝谕」(consilium)不同。理性安置人有必守职责;劝谕不然。理性安置没有管辖权的不能立订;劝谕不必有管辖权。第二,法律的安置该当按照理性,不能听统治者的自便,更不能为报仇怀恨,违反理性,倘不这样,人就没有应守的义务。第三,应有公共的利益。第四,应是被社会统治者立订的。第五,法律应当公布出来,使得属下都明白知道。

「法律」和「命令」(praeceptum)的也不同。「命令」虽也是同一统治者所颁布;但和「法律」也大有不同之点。因为「命令」的性质是临时的,是活动的,是献于一方一隅的;不像「法律」是恒久不变的,是各团体地方都应当遵守的。「命令」下给各人的,只有他各人当守。下命令的人权柄取消,命令的效力也就随着取消。

(二)谁有立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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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订法律的人,名叫「立法者」(legislator)。立法者应有社会最高的权柄;或者应是受社会最高领袖委任的。但是第一个最高立法者就是天主;因为人都是天主的属下。而且人有的立法权,完全是从天主传授下来的。在圣教会,只教宗及「公会议同教宗」有为整教立法权。各省的省教区会议,有省教区的立法权,各教区只有主教有教区立法权。这些立法权都是按照教会普通法,名叫「圣教律例」(Jus Canonicum)。教会团体所立的法规,都要按照各教区团团创始法的原委为原则。

国家社会中,只有国王或总统,或由国王总统召集的国会有立法权。到底要按照国家宪法为根据,决不能任意立订。

(三)能立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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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由」两字当法律,那是绝对不行的。因为人没有权柄,自然不能立订法律。但是人的权柄都是天主给的,万不能拿天主给的权柄来反对天主。这是一定的道理;所以有权柄的人不能命自己的属下做反对天主的事情。况且法律是维持公共利益的保障;怎能任意立订相反属下民众的法律?

世界上的立法者,不能立订一种法律,令人民做「义烈的行为」(actus heroicus),或太难的行为,或是伦理和物理(moraliter vel physice)所不可的行为;凡是不按人情超过本性的法律行为,都是不能立订的。成语说:「没有人能强人做所不能的事」,就是这个意思。只有为求公共非常利益,和自己应发欲定下的甘愿,才能下义烈行为的命令。

天主的法律,当然不命人做不善的行为;到底能命人做义烈行为;如同「宁死不能背教」这是天主命人的义烈行为。人定一条法律,若反对天主的法律,就不能算法律,倘有这样的法律,我们只能同宗徒们说:「随从天主,不随从人是应当的」。(宗徒行实5:29)。还说「誓死不愿污秽良心」。

(四)什么人是应当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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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人人都应当彻底知道的。

大凡属于立法者领导之下的人民,都要守他的立法;但是这一端道理要详细的讲一讲,免生误会。

自然法,可以说不问什么人都该当守;就是没有开明悟的人,也有当守的义务。没有开明悟的人,犯了自然法,虽然不犯罪,守法的义务却仍旧存在。如同未开明悟的小孩子咒天骂地,本来不犯形模的罪。到底那个行为的本身,总算不善;别人若引诱他做那个行为,引诱的人卸不了罪责。引诱疯子和酒疯子做不完善的行为,都要归罪于引诱的人。

耶稣立订的神律要人守,人人都有应守的责任:如同普天下一总的人都应当听信天主的道理,应当进天主教,应当领洗。到底有的条律,是单为己奉了教人立定的,所以只有教友当守:为此办神工领圣体,还没有领洗的人不应当守。各社会人定的人律,各社会的人开了明悟的都该当守。

我现在有几个比方,说明人应当怎样服从法律。

一,圣教会的法律,领过洗的,开了明悟的教友都该当守。法律条文内,有的时候说明什么光景可以不守。没有领洗的同着外教人,虽然有进教的义务,还不算圣教会的属下,自然没有服从圣教会法律的责任。所以大小斋期同着大瞻礼等日子,他们都不用得守。

平常明悟清楚的人,忽然明悟昏昧了,或者因为喝醉了酒,或者因为有病,热度太高,明悟昏了,这样的教友还有遵守教律的本分;所以当他们明悟昏昧的时候,在斋期的日子,仍旧不能把肉给他们吃。虽然他们不犯罪,到底给肉的人,卸不了罪责。邪教同拆教里的人有没有守圣教会法律的必要,这个问题,不要决定,到底得研究真教;不过对于这条法律,他们不守,没有罪就是了。

二,小孩子没有满七岁,不问明悟已开或还没有开,仍是等于小孩子。男孩子满了十四岁,女孩子满了十二岁,才算成年人。七岁以下的孩子,就是开了明悟,若圣教会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都没有守教律的义务。所以孩子因为开了明悟能领圣体;到底因为不满七岁,没有守望弥撒小斋等条例的责任;守有好处,不守就不算缺本分。至于满了七岁以上的孩子,他们的明悟似开似没有开的时候,也不受法律的束缚,换一句话说:就是不用得守法律。人没有到成年的时期,法律上又没有明白规定,这样的人也不受圣教会刑法的拘束,如同教友犯了几样重大的罪条,圣教会或罚公堂补赎,或弃绝他们等刑法。但对于没有成年的人,就不施用这样的处罚,就是施用也是无效。

三,「短期的旅客」(peregrini)应当知道的几条特别规则:

第一,在别的教区,不受本教区的束缚,如同本教区某日应当望弥撒,我在别的教区境内,那里没有这个规矩,我就没有望弥撒的本分,或出省,或出国,都是一样。

第二,某一斋期日,家乡教区有不用得守的特权。你离开了家乡到了外方教区,就不能享受那个特权。

第三,短期的旅行对于所旅行的地方有特别的私规则,也不必守。比方所旅行的地方,因为有特别的缘故,教友应当望弥撒,短期旅行的人,可以不望。

第四,对于所旅行地方的特权倒能享受:比方那里有不守大斋等特权;短期旅客的人都能享受。

第五,不问什么旅客该当注意以下几点:立契约该当依照所旅行地方的规定。旅客假使不守所旅行地方的特别规定;而为那地方能有坏表样令人惊讶的情形时,就应当守那地方的特别规定;不守能叫人受害的,也应当守那地方的特别规定。专为旅客定的特别规则,更应当遵守。比方所旅行的地方,规定旅客没有护照,不能携带枪械入境,旅客就不能携带枪械。

第六,若有几条普通规则,如每年要满四规一次,这条规则虽是普遍的,到底各地有早迟不一的分别,做旅客的不问在什么地方满过一次,在本教区就不必补行这条规则了。

四,流落异乡无家(vagabundi)可归的人,可照上述旅客的方法,守圣教的法律。

五,神职班(clerici)。教宗以地位而论(de iure)是国王,以实际而论(de facto)也是国王;就是不为国王,只因为是圣教会的元首,所以不受任何国家权力的管束。这是自然的道理,丝毫不用疑惑。

当初教宗服从罗马皇帝,是他愿意的,并不是出于勉强;所以服从不服从仍旧听教宗自便;没有什么当服从的名分。不但如此,教宗还能免除他属下的主教和神职班们不受国家权力的束缚;虽然如此,国法上所命的要不妨碍神职班身分的,教宗愿意神职班服从。假使国家法律命人民一律携带枪械,神职班们对于这条法律不但不应服从,还应反抗。若国家当局施用强迫手段,神职班仍须努力抵抗,绝不能屈服于强权之下。除为避免作乱勉强从外,始终不会服从的。

神职班犯法,还有免罚的特权;就是不应当受国法的束缚;只有圣教会的长上有处罚神职班的权柄。到底政府当局不承认神职班享有这个特权,为避免政教冲突,教宗默认不享受这个特权。

(五)法律的颁布(promulg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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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颁布,人民当然不受它的束缚。人民就是预先知道定了某种法律,但是在没有公布以前,还没有应守的责任。公布两个字,就是「政府把所立订的法律公开披露,使人民都知道」。没有经这个手续,人民没有遵守的义务。那经公布了,有经过了相当的日期,算全国人民都知道了,一时就不能托辞「不知道」违犯那条法律。立法者在这个时期,若拿获了犯那条法律的人,就能执行法权处罚他。法律公布的手续,要依照通常习惯确定的方式,如登报出布告等。

公布法律应当是正式的;就是该显然的标示出来:如同口头上作公开的报告,或用文字出布告,登报等。现在教宗的命令,须一再在公报上(A.A.S)发表了,才发生效力。到底教宗的训令,公布以后,经过两个月的时期,才得有效。主教的命令,平常都在教区刊物上发表,国家法律要在国家公报上发表;经过相当的时期,才得有效。但「准法」(permittens)却不然;随时发表,随时就有效。

(六)法律的解释(interpret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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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法律要依照法律真正的意思;同时不但看法律上的明文,也要依照立法者的本意。为此。解释法律时该按着以下的规则。

法律上的字句,应照普通多数人的意思解释(不要看立法的用意,只看条律内显著的意思)。到底法律上的字句,有的时候有双关的意思。解释这条法律,就要看立法的本意,立法的目的,和立法时的情形。假使立法者对于某条法律,话外有话,施行威权解释的时候,要明白公布出来;公布以后,人民才有服从的责任。有法学博士名义的人解释的法律,人民没有遵守的职责。到底若多数法学博士解释相同的法律,能说某条法律的意义,至少大半正确。若是他们解释的不相同,能说某条法律是可疑的。平常解释法律,要依照各地的风俗习惯的解释为解释。除了双关事件,或同样事件,或有密切关系等事件以外,法律所指什么事件,就是什么事件,决不涉及别的事件。比方法律禁止打鱼,决不包括打猎在内。

(七)宽免法律(Epike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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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天性公意(sensus communis)明得立法者对于某条法律遇了某种光景必要原谅民众,免予守法。这就是宽解法律的意思。比方法律上有一条禁止人民夜间携带枪械;可是我有要紧的事情,不得不夜间出门;同时我也晓得我的仇人在路上要谋害我;我不带枪械不能保我的生命。我又没有工夫去请护照;在这样的光景,立法者定要从宽原谅,免予违法。援用宽解法律,要是缘故相当,自然是可以的,是合法的。比方我守那条法律,别人要受大害,当然可以不守。如同我主日上要伺候病人,当然可以不望弥撒。或者为我自己以后大困难,也可以不守。比方我有病,若守大斋,我很吃力,就不必守大斋。到底能求长上宽免的时候,要求宽免。

(八)法律的义务之力(vis obliga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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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要看一看,在怎样的光景中,应受法律的束缚。在怎样的光景中守法的义务取消。

一,不问什么法律,为我们至少都有一点儿束缚;就是人不看见我犯某条法律,也得罪天主。要明了法律义务的轻重,该看法律的本意和法律的文词,要透彻了解法律的本意和文词,第一对于法律的本意要详细研究;第二要看普通的解释,立法者自己的说明同着法学士们的公论。

二,法律的义务什么时候加重。要使法律的义务加重,第一,法律本身的事情应当是要紧的。因为立法者不能把不要紧的事情加重人民守法的义务。到底有的时候,事体的本身虽不要紧,可是因某种光景,也能变成重要的义务。第二,还要看立法者的意思:他愿意加重法律的义务,人民守的义务就加重。怎么晓得立法者愿意加重呢?看法律文词的字义,就能晓得。

三,法律的义务什么时候减轻。法律的事情是不紧要的,或是立法者不愿人民受严重的义务,那么法律的义务就减轻。所以事体不紧要的,立法者要加重义务,也不得任意加重。

(九)法律勒令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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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勒令人遵守;第二,勒令人研究认识法律;第三,勒令人用普通的方法,做临时守法准备;第四,勒令人脱离临时守法的障碍;第五,勒令人躲避犯法的危险。

这五样要务是很要紧的,所以我在下面要解释解释。

不问什么人都要认识自己的义务,那是自然的道理,所以与他义务上有关系的法律,当然都要研究,比方我晓得明天是一个斋期;我立刻就要准备斋饭,因为斋期已临到了,不得不稍先准备。到底若相隔尚有数日,或方法非常困难,就可以免除这临时的准备。如同鱼价格外高昂,就可不必买鱼预备守斋。

切近临时守法障碍,应当避免,不能寻求。比方今天是大斋的日子;我预先知道,假使我出去打猎,一定不能饿肚子受累,换句话说,一定不能守大斋,那就万不能去打猎。因为这是临时障碍,不得自行寻求,到底远时期的守法障碍,没有先期避免的义务。比方明天是主日,我今天早晨要出门,可以出门,明天没有望到弥撒,也没有罪。

末末了要注意,一个人故意自投违犯的危险,无论犯了没有,都算犯了。因为故意自投犯法的危险,就算故意愿犯那个罪,危险越大,罪就越大。

(十)几样法律的特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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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当注意法律勒令的几点;特别的就是说说「加刑律」(lexpoenalis)。指的是,有的或禁或命某事的法律,加给我们的责任只是或守它或遵罚的两种之一;所以我若犯了又被查到了,处罚我,我应当遵罚;不然良心就有愧。

◎问:哪种法律算加刑律?答:就是约束人心计,为此公共秩序的,违犯那个法律的,或罚金或科罪:如同公安局范围内的违警法,同着禁止打猎打鱼的等法律。屠宰税,研究税,地亩税,房捐,人头税,这一类的法律都算加刑律。所以一个人犯了加刑律,只要有遵罚的意思,万不能说是犯罪,得罪天主。

(十一)法律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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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概括的说一说:第一,有永久性的法律(lex aeterna),是天主给万物定的一个自然秩序,不许错乱,可见这个法律是使万物各按它的本性去做。

至于我们人,第一要守天主特意为我们定的法律。

天主的这法律,分「良心的」(naturalis)「立定的」(positiva)两种。

「良心的法律」,就是赋在有灵之物身上永久的法律。照圣奥斯定的话,「永久法律能说是天主的圣意,命我们遵守自然伦理的秩序,禁止我们不要紊乱这自然伦理的秩序,用我们理智的光能推测到天主的这个圣意」。

「永久法律」的大概原则就是:「人应当行善避恶」;「你不愿意人家怎么样待你,你也不要怎么样待人家」;「我们应当照良心做事」。天主十诫的道理都是直接从这些原则产生的,至于别的道理,都是从以上的原则推测出来的。

天主「立定的」法律,除了天赋的良心正理以外,还有天主另加的一种法律,就是天主默启我们的法律。

天主默启的法律,有古教的和新教的两样。古教的法律,除了伦理命令,别的都被新教取消了。古教法律只有犹太人受他的约束;并且他的效力只能延到耶稣降生为止。新教的法律,不问什么人都应当守;他的约束和他的效力,一直延到世界穷尽,而且耶稣不许人改变;就是教宗也没有修改的权柄,所能够改的,只有圣教会自己定的法条,天主定的法律万万不能更改。

人定的法律,是有权柄的人们立定的;如同圣教会教律同国家定的法律。

圣教会的法律,是圣教会里有权柄的人,为统治教会立的。「教会法律」(Ius Canonicum),就是集合圣教会的普通法和罗马「圣部」(S.C)谕令。

「国法」是有国家权力的人,为统治社会立的;如同「罗马法」,以及各国的民法(Ius Civile),商法(Ius Commerciale)刑法(Criminale)等。

(十二)如何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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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我不做,就算守法律;不问是故意不是故意的,只要没有犯法的意思,就算守了禁律。

若是法律命令各个人的一种行为,各个人都当奉行;并该有奉行的愿意。比方不是命令各个人的行为,只要有人奉行,就算守了法律,如同完课纳税,清偿债务等条律;就是心里反对那条法律或者没有遵守的愿意,只该形式上做到了,都算守了法律。到底要得守法的功劳,该有守法的愿意。

人有罪,灵魂上没有了宠爱;这样法律虽是能守,到底得不着超性的功劳。

就是有守法的行为,无守法的善意,也算守了法。比方一个人来望弥撒,心里愿意乘这个机会偷人家的东西,只要他望了弥撒,算守了望弥撒的条律。再比方有一般人,他们来办神工领圣体,神工虽办的妥当,到底有讨人家赞美的意思,可是神工的要件算万备了。

若是不相反立法者的意思,可以一举两得;比方领受临终圣体,也能算满四规圣体。再比方大瞻礼在主日上,望了一台弥撒,也就够了,不必另补。

关于法律上规定的时期,比方主日上的弥撒,瞻礼六的斋期:时期一到,就该当守;时期一过,就不必守。有时候法律上规定期限,是催促人赶快奉行,所以时期虽过,遵守的义务仍旧存在。

比方圣教会命教友们每年要办一回神工,领一回圣体;到底它规定期限是什么用意呢?是催促教友及早奉行这条法律,并不过期豁免;所以期限虽过,还有补满四规的义务。

只要不出规定的期限,任何日期都可奉行义务,到底过期不能补行义务的,就当早些奉行。比方主日上从五点到九点都有弥撒;随便望哪一台弥撒,都算尽了义务,到底若预先知道过了八点钟就无法望弥撒,那么就应当望早弥撒。

规定的期限未到以前,我预料后来无法奉行,不必预先奉行。比方我预先晓得今年满四规的期限内,以及期限后,一直到明年都没有工夫满四规。在这样的光景中,都没有先期满四规的责任。未到法定的时期,预先奉行义务,不算守法。如同一个人瞻礼七望弥撒,他的意思是代替主日弥撒,算不算守了望弥撒的条律?万万不算。

(十三)法律如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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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法者和立法者的代表,都可以取消法律。第二,法律的末了,也就作废。第三,大半人不守的法律,立法者也默认了,那种法律也算作废了。

(十四)守法的义务如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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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的义务取消,要有以下的四个原因:一,免除(exemptio);二,阻挡(impedimentum);三,宽免(dispensatio);四,特权(privilegium)。

一,「免除」就是几时一个人脱离了法律的管属,他就可不守那条法律。比方本省的人到外省去了,外省和本省的法律不同;这个人既然到了外省,自可不必守本省的法律。

二,「阻挡」就是一个人不晓得有某条法律,或者有重大的困难。到底这种困难应当是归于法律本身困难以外的,若从法律的本身生出来的,那不算阻挡。比方一个人办神工,因为怕丑不敢告明:怕丑的困难不算阻挡,应当尽告明的义务,神工才妥。

「禁法律」(prohibens)就是不能托故推辞免除守法的义务,所以万万不能因外来的逼迫,犯咒骂天主,扯谎等罪。

「制命律」(praecipiens)若是人守法律有相关重大的损害,可以免去守法的义务:只要为他人无坏表样和无公共的损害;而且为天主及圣教会都无轻慢凌辱。

我们能不能寻找阻挡,脱离守律的义务?

只要脱离了法律管辖的范围,就可以免去守法的义务。如同此地守斋别处不守,我可以到别处去,免去这守斋的义务。到底不能寻找直接的阻挡。如同不愿意念日课的神父,把日课经本丢掉,是不能免去义务的,寻找间接的阻挡,脱离守法的义务,那是可以的。

三,「宽免」就是一个有正式权柄的人,用他的权柄免守某一次某一条法律。

谁有宽免人守法的权?

第一,立法者。立法者对于自己所立订的法律,同着前任立法者所遗传的法律,以及自己属下的官员所立订的法律若有相称的缘故,都有权宽免。

第二,代行职权的人。属下的官员对于长官所立订的法律,本无权宽免,要得下列的宽免,应有相当的缘故才行。比方一个人假托几样缘故向长官求宽免不守某条法律;只要有一个正当的缘故,就能生宽免的效力。至于长官自己虽是无缘无故,不合理的宽免,也是有效的,不然属下的人员,无论如何,没有正当的缘故,他的宽免是无效的。

四,「特权」就是一种特别法律,准许一般人士不用遵守的,叫做特权,这特权只有立法者能赏给于人。享有特权的人,只要不妨碍他人利益,可以自由施用这种特权。

为维持公共秩序或公众利益,长上可强迫人施用特权。

以上所说的,皆是论法律的大概,教友都当知的道理。

戊 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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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的诫命是我们行为的标准。合乎这个标准的行为,便是好行为;相反这个标准的行为,便是坏行为。

要知道我们的行为合不合天主所规定的标准,天主给了我们别的标准;照圣多玛斯说的,「用这标准,我们就把天主的诫命好施行在我们身上」。

这个标准告诉我们什么行为于天主的诫命是相合的,什么行为是相反天主的诫命。这标准即常人所说的「良心」。

「良心」与「理性」并不是两样不同的上司,良心不是别的,不过是每个人的「理性」告诉他每一举一动好不好,合不合天主的诫命。

所以可以说我们行为的标准究竟就是「良心」。行为的善恶,出于我们是不是凭良心作事。

现在论「良心」要讲:

甲 良心的性质与定义。

乙 服从良心的义务。

丙 良心的种类。

丁 如何养成自己的真心。

甲 良心的性质与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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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良心是一种「用断」(iudicium,practicum),它告诉我们什么是不得不作的事,什么是应该避免的事。

行为前,良心告诉我们那事情的价值,若是好事,它就允许并劝人去做。若是坏事,它就不允许并禁止人去作。

行为时,良心就判断我们,不问我们有没有偏见和偏向,它告诉我们事情作得对不对,继续往前进行或中止为妙。

行为后,事情作得好,它奖励我们;事情作的不好,它责备我们。

良心在「内行市府」(foro interno)中,就如法院在外行市府(foro externo)中。它也作我们的「原告者」(accusator),常常不绝的千方百计无微不至地说被告者有罪。

也做「见证」(testis),常呈现在罪人面前;它亲眼看见并切实记得一切。

也做「法官」(iudex),不让任何罪过逃过自己的目光,不让有任何罪过的人没有定案,应该是铁面无情,不应该受任何方面的贿赂。

也作无恻隐之心的「刽子手」(tortor),草菅人命以好乐,将人置之死地犹不足,还陷入永苦而后快。

乙 服从良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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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做相反良心的事。为证这原理的确定,有「信力的证据」(argumenta auctoritatis),也有理性的证据(argumenta rationis)

圣保禄在致罗马人书上说:「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马14:23)。拉特朗(Lateranense)公议会也说:「凡相反良心的事都是领人入地狱的」。圣多玛斯道:「不问良心智识的正的是差错的,违避良心总是不好」。

(二)用理性的证据也可证明总不许做相反良心的事。因为这种使命义务之力,虽然直归于法律;但是,良心既然不过是在每逢事件上使放的法律,所以良心和法律两种,也都有一样使命。

并既然法律的力是自天主来的,因此就称做「天主的声音」;照样,良心的声音,也是「天主的声音」。换一句话说,既然良心不过是天主在我们身上所置的用判(iudicium practicum),为通知我们什么是该做的事情,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事情,那么不服良心,也就等于不服天主。

并且良心若指示我们某件事情是大罪,我们反而去作,这我们原以为大罪的,那就定形成了大罪。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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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我们不照天理良心变态了,我们就有罪;虽然我们的行为不是正当的,但是良心不以为然,若我们去作就有罪;虽然我们做的是好事,但是良心责备,我们就也有罪。

为称算这罪恶的重大,要看作避良心事的人如何评价。假如相信是死罪,便是死罪;因为是故意大得罪天主。

假如相信所犯的不过是小罪,便是小罪。

若是只知犯了罪,不知是大罪或是小罪,要看那个人的平常态度。所犯的罪是小罪,若是那个人习惯躲避大罪;所犯的是大罪,若是那人常在大罪中生活并不留心躲避犯罪。

人应该照良心做事;作相反良心的事,就总是不许的。这是一定,而且平常人应该随从良心。但有时也可以不一定要照良心做,因为有时良心变态了,是有毛病的,不是真正的良心。

丙 良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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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所给与每个人的良心都是真正的良心。此种良心可以看清真假,可以分辨善恶。但因为原罪的遗毒,有四个缘故可以害良心。

第一,因着缺教授,在宗教伦理的事工,愚拙蒙昧。

第二,偏见,这些偏见是由无知或不肯虚心受教而来的。

第三,私欲偏情。偏情所要求,就是在思在愿在言上解放与自由。

第四,邪说与恶表,坏书与流俗引诱人和别人一样。这一切于良心同理性,就如有一层隔膜,遮住眼睛,不让看见光明;又如花玻璃,改变光亮的原有色气。

从此便生产了良心的种类。

(一),看良心对于客体之关系,则有「正直的」(recta),「差错的」(erronea),「挂心的」(perplexa)。

良心是「正直的」,当它表现事情的本来面目,而且它的命令与法律相合。

良心是「差错的」,当它表现事情时,将好事当坏事,将坏事当好事。

错误有可解除的(invincibilis)、不可解除的(vincibilis)两种。可以解除的,就是用平常的勤谨勉相称的力考证,就可以认识真理。

倘若免得差错,认识真理,按常情是不可能的事,才叫做不可解除的错误。

良心是「挂心的」,即两种相反的义务令他怀疑两下里怕有罪。例如一个人在主日上不知该在家中照应病人好,还是按律去望弥撒的好。

(二)看良心同意志凡允许的关系,有「肯定的」(certa)或「怀疑的」(dubia),「近视性」(probabilis)与「非近似性」(improbabilis),「近似性」(probabilis)与「非近似性」(improbabilis)。

良心是「肯定的」,若它依据确实的证据;它所判断那事并证定是好是坏,是通行是不通行的。

良心是「怀疑的」,若它莫知从舍,不敢判断某事是好是坏。若是不敢下判断,是因为某种条件使它看不见充分的理由,那么就是「消极的」(negativum)怀疑。倘若是因为两边的理由是平衡的,那么叫做「积极的」(positivum)怀疑。

「近似的」良心,若它所依据的证据是重大的,虽然它以为是能变成非,它以为非能变成是。

「非近似性的」良心,即它判断事体好坏时,所根据的证据是漂浮物重的。

良心还可分为「宽松的」(laxa),「狭紧的」(angusta),「破坏的」(relaxata),「法利塞人的」(pharisaica)和「多疑的」(scrupulosa).

良心是「狭紧的」,若它以为最迫切的是超过法律要求。

良心是「宽松的」,若它不很注意法律所规定的,没有正当的动机;所信可作的事情实是不许作的;视大事如小事。

无所作为,无法无天的良心是「破坏的」良心。

「法利塞人的」良心,拿要紧的严命当小事,不要紧的小礼当大事。

「多疑的」良心,是太过于胆小,常常怕有罪,把可作的事情当作不可作的事情。

丁 养成良心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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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成良心是我们最重要的义务。

应当照良心作事,尤其是在当然真正的良心作事,因为这样的良心告诉我们该作的事同天主的诫命相合。照天理良心作事的人便是好人;不照天理良心作事的人便是坏人。

我们应尽力照良心而为;每个人常定知自己应作的事情,这是不可能的:屡次我们错了;屡次我们不知道法律;屡次我们误会了;有许多不很懂法律,也没有相当的时间去研究它;也有的人被人一问,便不知怎么样回答,或不敢答。

若有这样的事实,人并没有罪;天主也不向人追问;只要人是照良心作事,虽然良心是错误的。因为天主最先所给人的普通法律不是别的,便是良心。因此我们应该作良心所允许的,不应该作良心所禁止的。

天主命我们照良心作事;这良心是很高大的法律。若是照良心做事,虽然良心是错误的,也不受罚,也不得罪天主,因为天主不愿意罚不知道的过;天主只罚明知故犯的罪。

有时人良心是错误的;但这是因为他自己的过失;因为他曾忽略考证,对于养成自己的良心一事,马马虎虎并不尽其所能;到行为时,他的罪并不是因当时不照良心作事,而是因他故存有了差错。这种人在天主跟前应受相当的处分。

不故意的不知道或误会了,并没有罪;但是人人都应避免的错误而故意的没有避,倒是有罪。

如今,要如何养成良心,我们才没有罪?应研究天主的法律;因天主的法律是他圣意的表现。

我们应该在天主法律中陶成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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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要我研究的,并非什么难事,其方式颇简单。众人要做应作的事,先必须学习要理问答。并在下篇我们所要讨论的要理问答之第二卷,因为在这卷里现在我们要讲的,就是人愿意恭敬天主教灵魂当作什么事,当守什么诫命。为此可以说要理问答这一卷就是我们人义务的「教科书」(textus),是教友的基本教育。我们应遵守的规则,是法律的大纲,是我们义务的条例。研究要理问答这一卷,是众教友应尽的第一个义务,所以要想修养良心,那么要理问答是不可不看的书。

养成自己良心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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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好的方法当中,第一要算看圣书;第二,听道理;第三;亲近善人;第四,天天默想道理,省察罪过,这是两样顶有益处的神工;第五,勤修德行,这是最容易最直径的方法;因为修德行能使我们养成自然的习惯,善于辨别是非。圣人们就因为德行超过常人;所以良心特别要养成的。

败坏自己良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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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邪淫的书画,说邪淫的粗语,看淫戏,唱邪曲,同坏人们来往等事,不但能阻扰良心养成,反能败坏我们的良心。因为这些事入了我们的脑筋,容易昏昧我们的明悟;叫我们轻忽重罪,放纵良心。

到底最败坏良心的,就是恶化生活。一个人常在罪里生活,他的良心不能不渐渐放纵。久而久之,必要自宽自解,掩饰自己的罪过,因为他被恶习惯硬了心。

怎么样照良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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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良心是行为的近标准,所以应当遵照良心。照良心做事,应遵照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人的行为,本来只应该听正直良心的指引;叫我们做的,我们要做;叫我们不要做的,我们就不做。因为良心不是别的,就是天主法律的标准。

第二,若是我们的良心不正直,但不认识我们良心的差错,就是这样,我们也要听良心的指引。比方今天是瞻礼六;我应当守小斋;可是我想今天是瞻礼五;因此没有守小斋,也没有罪,但今天是瞻礼五;我想是瞻礼六,又无法考证虚实,我应当守小斋;不守就有罪。

第三,若是我们良心不正直,并或疑惑或想错了,应当随时考证,不然不能去做。比方我疑惑这本书恐怕不能看,我先不考证,就不能看。

第四,良心稳定了,才能做我们行为的标准。就是我们对于一件事情,想一定能做,虽然认错了,也应该听良心的指引去做。

第五,良心发生疑惑,就是疑惑有无那条法律,或者我受不受法律的拘束,那就应照以下的方法。

当疑惑的时期应当怎样?第一应当设法解疑,看书,或研究,或问津,或思想。

第二,无法解疑的时候,我们应当稳定我们的良心。用什么法子稳定良心呢?可以推量如此:依照神学博士们的公论,不一定的法律,不守没有罪;不一定的本分,不能勉强人去做。所以考察以后仍旧不能解疑的,可以自便,好像没有哪条法律,或没有义务守一样。

这样看来,我虽疑惑一样事情,不晓得能做不能做;到底我晓得当这样的光景,在考察以后,仍旧不能解疑的,就可以自便。

比方我疑惑有罪,又疑惑没有罪,或者想告明了,又想没有告明;考察以后,终究无法解疑;以后告不告那个罪,可以随便。

这个法则是很有用的;好多事情都可以仿着去做。

到底该当注意两件事情:第一,我说要考证,并不是叫我们烦心过度,只要按事情的轻重,用相当的考察就够了。

第二,有几种疑惑是可以放心的。就是有时候有缘故不能断定某事的是非;有时候无缘故不能断定某事的是非;也有时候有一点儿缘故好像能断定某事是某事非,可是又没有十分的把握;又有时候疑惑没有那条法律;比方我疑惑圣体瞻礼究竟是不是罢工日期。还有时我疑惑我做了某种行为没有;如同我领圣体以前,疑惑空心斋不晓得守没有守。还有的时候对于某一件事常常犹豫不决;比方一个人常常疑惑自己有罪;另有一个人忽然疑惑有罪,忽然疑惑没有罪等,都可以大放宽心。

蒙昧无知的人,他们的行为能不能成犯罪行为?以上说过蒙昧有两样,有可胜的蒙昧,有不可胜的蒙昧。可胜的蒙昧,是我们故意招惹来的;若稍微用心一点,定能克胜这种蒙昧。不可胜的蒙昧就不这样,是自然来的,我们的力量无论如何抵抗,是不可克胜它的;既然我们力量不能克胜,当然不能归咎于我们。因为这是我们无法解脱的蒙昧,只得依照良心去做;依照良心做事,怎能有罪呢!

到底受了可胜的蒙昧,若不设法解脱,冒昧从事,触犯了法律,当然应得有罪;所以人当受可胜蒙昧的时候,要研究,要考察,要解脱蒙昧的方法,才卸得了罪责;不然行为的过失无法辞咎;因为不设法解脱蒙昧,就如同故意犯罪的机会一般。

有的时候能研究圣教会的道理而不研究。疏忽越大,罪也加重。

罪人既居心固执,不听良心的指引和别人的善劝,而不愿意看书,又不愿意听讲,装聋作哑;这样固执于恶的人,真离地狱不远了。

论「不理会」(inadvertentia)和「不记得」(obliv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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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论「不知道」讲了怎么样,论「不理会」和「不记得」也可以讲怎么样。若是有人不是故意的不理会某种法律,或不记得某种义务,不知不为过,当然没有罪。若是故意不理会,他的罪过的大小,要看他「不理会」的程度之深浅。论到有「仍留罪的人」,应该谨慎注意如下:

有人习惯犯罪,不知不觉的就犯起罪来了。比方好说粗话的,习惯成自然,不知不觉的张口就说。

这些好说粗话,不知不觉的张口就说,也有罪么?

有两种光景,应当分别清楚:要看他是否用心改过迁善。若是他尽力而为,用心改过迁善,努力消除不良习惯,不知不觉的有时还说出粗话来,可以说是没有罪,有志者事竟成,只要他用心改过迁善,不难达到目的。

假如他明知故犯,知过不该,那么他就负起罪债来了;因为他的不理会不是不能改而是他不愿意改。

论宽松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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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过宽松的良心是轻易地将不合理的事情看做合理的事情,或将重大的事情看做无关紧要的小事。若是如此长久以往,结果宽松的良心就成了破坏的良心。和宽松的良心对立的是紧狭的良心,这种良心将无事者看做有事,将小事看做大事;而且这种良心容易变成法利塞人的良心。

宽松的良心是不对的。若是有人晓得自己的良心太宽松,对于某种诫命太不注意,犯起罪来,大概是大罪。因为就是他当时不知道自己错了,但他知道自己有宽松的良心故是自己愿意差错了。

有宽松的良心者,当努力收紧一点,免得犯罪得罪天主。

若一些人有宽松的良心,而不自知此种良心是不对的,且以为对的,不错的,那么他照良心做事,当然没有罪的。

论多疑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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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要治好多疑病者,在一切规则中那些归于神师们算为最要紧的。因此这里并不多加讨论,只约略说几句话罢了。

多疑是一种精神病态,应加以治疗。

并可以求天主,若这是他的圣意就治好这种病;若是天主不愿意,只好忍耐着,天主见机而作,结果自然很好。

多疑者畏首畏尾,没有进取的勇气;疗这病的对症药,就是凡事都要胆大心细地去做。并应多工作,不宜闲居,也不宜多做补赎,行事该有相当的节制。最好的方法是对于听神工的神父要有「盲从」的心理。

好的良心所应该注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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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良心,就是能公然而正确的判断法律与行为;所以须应注意下列数点:

义务之所在:那一点不尽义务为大罪;何方而为小罪。

可赞美的好事,但不是分内的事。

正当的事,而不是义务和有利的事。

有了这样的分门别类,我们就能顺序前进,做天主的子女。天主虽是赏善罚恶的,但不是分内的好事,天主并不勉强我们去做。

向父母及教育者进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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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为父母的,为教师的心量太狭,因着一点儿小过失或礼貌不周全,就对儿童大发威吓,以为罪不容诛。「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堕」,这是一定的道理;但过分虐待,反使儿童的良心作畸形之发展,遗害无穷。我们要不偏不倚,宽猛相济,使儿童的本能得到相当的发展,溺爱不明是不对的。不但儿童有了大过,即使有了小过,亦当受责备,但不可太过分就是了。

大罪当作大罪办,其罚为地狱。小罪当作小罪办,其罚为炼狱。

顽皮无礼,当作顽皮无礼的孩子办,其罚为众人所不齿,切忌从小养成虚伪的良心!

论「近似的」(probabilis)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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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视的」意见,就是以后两件矛盾的事情,理智倾向第一件时,又怕第二件也是真的。近似性可分为:

「轻微的近似性」(leviter probabilis),就是没有充分的动机,足以叫明智人同意某种事情。

「平常的近似性」(vere probabilis),就是根据相当的理由或权威,足以教头脑清醒的人相信。

「严重的近似性」(probabilior),虽说是有颠倒轻重的可能,但总是十拿九稳,令人满意。

「至极的近似性」(probabilissima),就是所根据的动机和理由是十分可靠的,与轻微的近似性则绝对相反。

「人事常情的确定性」(moralis certitudo),就是除去了人间的怀疑,绝对难找相反的意见。

一些实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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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为达目的应有的态度,当随从比较稳妥的意见,虽不是怎样近似的意见,不然随从相反意见,怕难达目的。

这样看来,对于信仰以及圣事,至少圣洗和神品,都该坚持比较妥当的一部份。

第二,关于别人的好处,有官长,绅士及医生等负责。

第三,若是有的动作为别人是有危险的,比方猎者打猎又怕打着了人。

意见冲突时,若不是上列的光景,可以随从严重的近似性,虽然不很妥当。这样做就算做得当,虽然反面理由看去好像更丰富而充足。

意见冲突时,若是一个意见比别的意见更近似更妥当时,就不能随从那个不很近似不很妥当的意见。不然就不能算真爱天主的人,那就是不怕得罪天主,自投犯罪的机会。

若是两个意见冲突时,两个近似性都是平衡的,可以随从不很妥当的一个意见。关于此点,至少在实践这是道德家的公论。这也是圣利高略的道理,但经过准可;就是圣教会不加反对,而且承认这位圣人的著作是可以通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