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玷圣母之后修会CMRI的神学立场

今日伯多禄宗座空缺

无玷圣母之后修会的罗马天主教司铎们,信奉并坚持自基督时代以来数世纪一贯传授的天主教信仰。随着教宗庇护十二世的去世和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的召开,教会面临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情况,这威胁到了她的教义和钦崇。为了维护天主教信仰和传统的弥撒圣祭及圣事,特发表以下声明,以明确界定司铎们所持之实际立场。

一、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由若望二十三世召集,旨在“更新”教会。该会议(1962年至1965年举行)颁布并实施的某些教义,已被教会无谬误的训导权所谴责。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异端教义主要集中在宗教自由和虚假的伪合一运动,此前早已被以下教宗谴责:

教宗额我略十六 《Mirari Vos 论自由主义和信仰无差别主义》(1832)

教宗庇护九世 《Quanta Cura》和《谬论要说》(1864)

教宗良十三世 《Immortale Dei永生天主》(1865)和《Libertas Humana人类自由》(1888)

教宗庇护十一世 《Quas Primas》(1925年)和《Mortalium Animos》(1928)

教宗庇护十二世在《Mystici Corporis基督奥体》(1943)

因此,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应被视为一个虚假的大公会议而予以拒绝,因为它在信仰和道德教义上犯了错误。

二、新礼弥撒(Novus Ordo Missae)与新礼圣事:在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之后,成立了多个委员会,旨在“现代化”弥撒圣祭和传统圣事的礼仪。

1968年,主教祝圣礼的祷文形式发生了实质性变更。这一新祷文形式与英国圣公会(Anglican Church)所使用的形式极为相似,而教宗良十三世曾宣布英国圣公会的主教祝圣礼无效。由于此种重大改变,主教祝圣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因此,由这些“主教”所主持的晋铎礼也被视为无效。

关于弥撒的修订,阿尔弗雷多·奥塔维亚尼枢机(Alfredo Cardinal Ottaviani)在1969年指出:“新礼弥撒(Novus Ordo Missae)显然偏离了特利腾大公会议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天主教弥撒的神学定义。”这一现代化的结果是从弥撒中消除了赎罪祭的概念,这尤其体现在新礼弥撒的定义中,反映了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关于“主的晚餐”的概念,以及新的奉献礼祷文中。

新礼弥撒Novus Ordo Missae,与天主教会的无谬误教义和法令相矛盾,例如:

– 教宗圣庇护五世 《Quo Primum》和《De Defectibus》  

– 特利腾大公会议关于圣祭弥撒的法令(第二十二次会议)  

– 教宗良十三世 《Apostolicae Curae》(1896)  

– 教宗庇护十二世 《Mediator Dei》(1947)  

– 教宗庇护十二世 《Sacramentum Ordinis》(1948)  

因此,由通过新礼祝圣的主教所祝圣的司铎所主持的新礼弥撒(Novus Ordo Missae)是无效的。无论如何,新礼弥撒对信仰构成了明显的危险。

三、现代梵二教会:天主教会由四个特征(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承)标识为基督的真教会。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异端教义,以及新礼弥撒以及新礼圣事,都明显背离了天主教会的传统教导。因此,必须得出结论:这个现代的所谓天主教会已不再具备教会的前两个特征——至一性和至圣性。过去四十五年来,它明显背离了天主教会所一直持守的,这只能得出一个结论:一个新的合一教会已经建立,它与真正的天主教会相矛盾。

四、梵二教会的现代统治阶级:根据上述情况,必须得出结论:那些批准并实施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错误教义的现代统治阶级不再代表天主教会及其合法权威。这当然包括确认、批准、颁布并实施这些异端教义的人,即保禄六世(Montini)。同样,他的继任者——若望保禄二世(Wojtyla)、本笃十六世(Ratzinger)和方济各一世(Bergoglio)——也继续推行这些异端教义。尽管缺乏正式的警告和丧失职务的正式声明,但他们反复的伪合一行为以及对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异端教义和新《教会法典》的推行,这些行为损害了信仰和道德,表明他们顽固地坚持异端。

因此,正如第一次梵蒂冈大公会议无误教导的那样:“‘你是伯多禄;在这磐石上,我将建立我的教会,’这些话已被实际结果证明为真,因为在圣伯多禄之宗座中,天主教信仰始终得以保持纯洁无瑕……因吾主的神圣许诺,圣伯多禄之位始终不受任何错误的损害。”

既然这些“教宗”明显教导了异端,推动了伪合一运动,并促进了异教合拜,他们显然不能被视为圣伯多禄在首席地位上的继任者。

五. 新法典:为了实施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教导,现代主义者必须修改教会法典(1917年版),因其反映了教会传统的教义和纪律。新法典中包含了一些内容,这些内容能引起那些知情的天主教友的震惊。根据现代教会的新法律,非天主教徒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向天主教司铎请求“圣事”(而无需放弃其异端信仰),而司铎必须为他们施行这些圣事。佛罗伦萨大公会议以及1917年的教会法典(第731条)严格禁止了这种行为。

因此,鉴于教会的普遍法律受到其无误性的保护,并且不能强加违反信德和伦理的义务,新法典必须被视为无任何法律效力。此外,它是由那些不再代表天主教合法权威的人颁布的。

  • 传统天主教神父的使命:鉴于天主教会的空前危机,以及信友迫切需求确实有效的圣事之伦理责任,传统神父无疑能,而且必须继续履行天主教会的使命,通过举行弥撒圣祭、施行圣事以及其他牧灵工作来圣化教友。教会的原则是“为众人的救恩乃是至高的法律”。

传统神父将继续以1917年的教会法典作为指引。

进一步了解请参见https://cmri.org/about-cmri/theological-position-sede-vacant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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