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端是有后果的。。。。。。
只在名义上担任教会职务是不够的。。。。。。
我们先从一个例子说起,他就是梵蒂冈所谓的“首席正统派”,“枢机主教”格哈德·路德维希·缪勒说起。他拒绝承认许多信理,比如耶稣复活,圣体变质论,以及圣母的永远童贞。(编者注,这种人居然是“枢机”,这怕是连誓反教都不算吧)
那么这样一个明目张胆的异端,可能是真的在教会内担任职务吗?显然不可能。
我们接下来就要对这个话题进行分析,因为这涉及到了许多人一直混淆概念,如以下的说法,就是许多人经常混淆的错误:
“我们认为,一个拒绝承认(一条或几条)天主教信理的领洗教友,是异端。如果不称他们为异端,那么异端这个概念就丧失了意义。因此,缪勒“枢机”完全符合异端的定义。
但是我们不认为他被自科绝罚。自科绝罚仅适用于几种私密情况下的罪行,但是不包括公开异端行为。
无论如何,一个教友被宣布为异端,必要的官方流程是不可缺少的。梵二大会前,正常的流程是,当圣部(今日信理部之前身)对犯有异端言行之人二次警告,且无效后,可判该人为异端。”
如果教会对异端问题真的如以上所说处理的话,那么教会中的现代主义者摧毁教会的任务就变得非常简单了:他们只需要想办法占据梵蒂冈的高层职务,然后他们对任何异端指控都可以置之不理,异端者可以继续留在教会内,毫无顾忌的传播和散布错误和异端思想,任意欺骗毫无察觉的信众,将救赎方舟变成毁灭方舟。用这种办法,异端就劫持了基督净配,变其为娼妇。那么,圣教会的不可错和不可摧毁两条信理就失效了。
如果公开异端者继续保持在教会中的职位,一直到他的上级宣布他为异端之时,那么教会就会陷入除了信理混乱别无其他的状态。真的会这样吗?别信。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教会的关于异端问题的最基本教导和法律:
“任何神职,在发生如下行为时,无论其在任教会内的任何圣职,无需任何宣告,由本教会法自动默认出缺,
- ° 公开的背叛天主教信仰”(教会法188条第四款,1917年天主教法典)
请注意,法典清晰的阐明了在公开场合(而不是私密)下,发生了背叛信仰的事实,圣职(比如,枢机主教)基于发生的事实(而不需要文书宣告)自动失效。那么缪勒作为所谓的“信理学者”却有反信理的公开发言,就是法典所说的公开背教的事实。他所写的并公开出版的异端书就是他异端的证据。因此根据法典188条第四款,缪勒在教会内的圣职自动出缺,无需教会的任何文书确认。
法典的文本时如此的清晰明了。更重要的是,本法典不仅仅是人类制定的教会法典,更是天主神圣法律的重述,即“任何不相信天主教真理的人,根本就不是天主教会的一份子,也不可能承担教会的圣职。”(小编按,很简单的逻辑,一个喇嘛不能担任教会的主教吧)
“圣教会的做法自始至终都是一致的,就像教父们全体一致教导我们说,任何人对确定的教义训导有最轻微的不认可,这人就不再与教会共融,而成为判教者,圣埃皮法尼烏斯,圣奥古斯丁,圣西奥多曾经列过他们那个年代的长长的异端错误名单。圣奥古斯丁特别说,不是说犯了所列的全部异端错误的人,才不是天主徒,在这些错误之外的还存在没有列出的错误,任何人哪怕只是相信其中的一个错误,他就不是天主徒。(圣奥古斯丁《论异端》第88段”(良十三 1896年 《教会的合一》通谕 第9段”
缪勒是异端,不是天主徒,因此他在教会内无法承担任何圣职。他完全的离开了基督的身体,无法与教会共融。这个脱离并不是教会施加的绝罚,而是他公开背叛信仰之罪的自然结果(并不是背叛道德的罪)。这是一种无法与教会成员相容的罪。我们接下来会解释。
绝罚是教会对犯罪者施加的惩罚,惩罚的目的是希望犯罪者可以改正。但是失去圣职,失去教会成员资格,不是惩罚,而是公开异端、裂教、判教的三种罪的自然结果,这三种罪与教会成员不相容。
实际上仅有那些领洗过的且公开宣传天主教信仰的人才可以被归纳入教会成员,而不是而那些自我脱离基督奥体(如异端、裂教和背教)的人,或者由于犯了极其严重罪行而被教会法权开除的人(绝罚)… …因为在真正的基督徒群体中,只存在一个奥体,一个精神,一个天主,一个圣洗,因此只有一个信仰。那些拒绝听从教会的人,就称他们为异教徒。那些从信仰中和组织中被分离出来的人也是如此,他们不能继续生活中基督奥体中,也不能生活在神性的精神中。因为不是随便什么多么严重的罪都可以将一个人从教会奥体中革除,除了裂教、异端和背教三罪。
(庇护十二,《基督奥体》通谕 22-23段)
所谓的异端就是顽固的怀疑和拒绝至少一条信理的人。异端不是天主教徒,也不是教会成员。他们不在基督奥体内。教宗良十三称这种即刻的自动出缺是由天主圣意建立教会的自我保护机制。(良十三 1896年 《教会的合一》通谕 第9段)这是唯一说得通的合乎逻辑的解释,否则的话,教会里就会出现数不清的腐败信仰的假老师占据着有效合法的职务。这是很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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