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传统主义者、无误性与教宗》——Anthony Cekada 安东尼·切卡达神父 著

看似教会里的掌权者,却教导谬误、并颁布有害的法律。这该如何符合“教会无误性”的教义呢?

若你如今经常去望传统拉丁弥撒,必定是因你已认识到:传统旧弥撒、传统老教义才是天主教的,是好的;新弥撒与现代教导在某种程度上不是天主教的。

你一开始也许担忧(我也是):教区没有批准我去望的传统弥撒,怎么办?我是否违了教会的权柄?我是否不服从教宗?

这就是“权柄问题”,看似出现了真实的两难处境。教会教导说,在信仰与道德上,教宗不能谬误。而且,好教友服从教宗和圣统的法律;坏教友才只挑自己喜欢的。但事实是,那些看似在圣统掌权者却出命,要我们接受损害信德的,且有灾难性后果的新教义、新弥撒。公教友此刻该怎么办呢?

为何拒绝这些改变

要解决这个难题,就应当先回想:当初是什么原因使我们离开梵二堂区的?离开梵二堂区的大多数人,要么是因为某些矛盾教义,要么是堂里的不敬虔的礼仪乱象。换句话说,我们意识到,梵二新宗教的某些元素,要么是教义错误,要么就是邪恶。

而且,我们所拒绝的梵二改变,很难认为它们只是微不足道的细节。恰恰相反,我们感觉到,这些新教义是本质的改变——妥协、背叛,或直接否定了永恒的公教教义。我们也认识到,新的钦崇礼仪体系是邪恶的——不敬虔、亵渎圣体、与公教教义格格不入,完全摧毁数百万灵魂的信仰。正是这些严肃重大的理由——而不是细节琐事——促使我们去抵制并拒绝这些变化。

走到这一步,如果认清了(如我们确实必须认清的)梵二后的教会圣统在官方声明或法律里,居然含有错误或邪恶时,那实际上我们已经走上了解决这看似棘手的“权柄问题”的道路。原因如下。

谬误与邪恶

以下谬误和邪恶,或出自于梵二大会,或出自于保禄六世及其继任者的官方批准:

  • 梵二《教会教义宪章》、以及1983年《新教会法典》)称,基督的真教会“存在于”(subsists in)(注意,不是“就是”)天主教会中。这暗示着,真教会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宗教团体之中。
  • 梵二文献及1983年《新教会法典》废除了婚姻的主要目的(生育)与次要目的(结合)的传统区别。二者的重要性置于同一层级,甚至结合放在生育之前,顺序颠倒。这一变化事实上为避孕提供了默许支持,因为禁止避孕的理由正是基于“生育是婚姻的首要目的”这一教导。
  • 在保禄六世的新弥撒原始拉丁文本中,系统性地删除了以下概念:地狱、神圣的审判、天主的愤怒、对罪的惩罚、罪恶作为最大邪恶的本质、脱离世界、炼狱、亡者灵魂、基督在世上的王权、战斗中的教会(教会斗争者)、天主教信仰的凯旋、异端、分裂与错误的罪恶、非天主教徒的皈依、圣人的功德与奇迹。将这些教义从礼仪中清除,实际上意味着它们不再是真实的,或者至少不再足够重要,以至于值得在教会的官方祈祷中被提及。
  • 保禄六世正式批准了“手领圣体”。这一做法最初是16世纪的誓反教徒强制推行的,目的是否认“圣体实质变化”和司铎神品的本质。
  • 官方新弥撒礼典导论宣称:弥撒是一种“聚会-晚餐”,由会众与主席共同举行,在此期间,基督临在于人群、圣经朗读以及饼酒之中。这是一种誓反教或现代主义对弥撒的理解,并为后续种种“滥用”提供了理论基础。

本笃十六的教导

此外,我们还可补充若望保禄二世与本笃十六的许多教导——二人被错误地认为是 “教义保守派”。但是,他们的声明与著作暴露出一个广泛存在的神学问题,远远超越了“传统弥撒与新弥撒”的争议。

本笃十六,即梵二会议期间的“约瑟夫·拉青格”神父,是梵二主要的现代主义神学家。他的谬误错误,有大量的文献记录。他是新教会神学的首席设计师,该神学提出“天主子民”、“基督的教会”的概念,并不等同于罗马天主教会——而是由“真正教会”的各种“元素”拼凑出来的一个超级教会,或称“怪物弗兰克教会”(拼凑怪物般的教会)。天主教会完全拥有教会元素,而异端和裂教会拥有部分教会元素。

支撑这个大公主义思想这个“怪物”的纽带,就是拉青格的“部分共融”教会观。作为枢机、以及若望保禄二世的首席教义顾问,他在以下文件中发展了这一理念:1992年《信理部〈论共融〉书信》、2000年《主耶稣》宣言、1983年《新教会法典》以及1997年《天主教要理》。以下是拉青格教导中的一些典型论点:

  • 分裂的宗教团体是“特殊教会”,通过“密切的联系”与天主教会联合在一起。(《论共融》17)
  • 普世教会是“[特殊]教会的身体”。(同上,第8条)
  • 分裂的教会有一种“受伤的”存在。(同上,第17条)
  • “普世教会”在这些“特殊教会”中,以她所有的本质要素而显现。(同上,第17条)
  • 基督的教会“临在并运作于”那些拒绝教宗权威的教会中。(《主耶稣》17)
  • 人通过洗礼成为“天主子民”的成员。(《要理》782)
  • 整个“天主子民”都参与基督的三职。(同上,783)
  • 基督的身体——教会,是“受伤的”。(同上,817)
  • 基督的圣神利用分裂者与异端团体作为“救恩的途径”。(同上,819)
  • 每一个“特殊教会”都是“天主教的”,但有些是“完全天主教的”。(同上,832,834)

事实上:拉辛格的教导,违背了唯一真天主的启示信仰真理与天主教信条:“我信唯一的圣教会。”信经中的“唯一”指的是教会的至一、统一的性质,即,她“在自身内部没有分裂,并在信仰、纪律和礼仪上,与任何其他团体区分开来”。

拉青格的教导同样违背了教父们与普世一般训导权所传授的教义:异端“在天主教共融之外,并与教会没有分子。”(良十三世教宗)

教会不可能发出邪恶

这样的清单能写好几页,重点是:其中每条,要么属于“错误”(即相反、或实质性改变梵二前的训导或教义),要么属于“邪恶”(即冒犯天主、危害灵魂得救)。

然而,那不变的至一信德告诉我们,这些改变是错误的,也告诉我们:教会不可能败坏教义,也不可能发出邪恶。

天主教会的一个基本属性是“不可败坏性”(indefectibility)。意味着,她的教义是“不变的,并永远保持一致”。(圣依纳爵·安提约基亚)教会绝不可能发出自相矛盾的教导。

此外,基督的教会另一个基本属性是“无误性”(infallibility)。这不仅仅适用于一些少见的教宗宣告,比如圣母无染原罪和圣母灵肉升天的信理定义(某些传统教友似乎只认可这点),而且也扩展到教会的普世的教律和法典。

经典的信理神学教材,如萨拉韦里Salaverri (I:722)、苏比萨雷塔Zubizarreta (I:486)、赫尔曼Herrmann (I:258)、舒尔特斯Schultes (314–7)和阿巴祖萨Abarzuza (I:447),对此原则的解释通常如下:

教会的无误性扩展到……为普世教会所颁布的、关于基督徒礼仪和生活的法律……但教会在发布这种训导性法令时是无误的——程度之高,以至于她永不可能制定一条与信德或道德相冲突的普世法律,或一条本质上会损害灵魂的法律……

设若教会在普世教律和法典中真犯了此等错误,那她将不再是启示教义的忠实守护者,也不再是可靠的基督徒生活导师。她将不再是启示教义的守护者,因为推行一条恶劣的法律,在事实上就等同于一个错误的教义定义;人人自然会认为教会所命令的与健全教义一致。她也不再是基督徒生活的导师,因为借着她的法律,她会把腐败引入宗教生活的实践中。(范·努尔特,《神学大全》,卷二,第91页,着重号为原文作者所加,译注:这是截止梵二召开前普遍使用的神学院教材,依然是现今传统神父的教科书)

因此,教会不可能通过她的法律发出任何邪恶——包括规范礼仪的法律。

一方面我们认清梵二后圣统已正式批准了错误与邪恶;另一方面我们又考虑到教会的基本属性。于是我们得出了关于梵二后圣统权威的结论:鉴于教会在教义上的绝不败坏(她的教义不可能改变),以及教会在普世教律、法典上的无误性(她的礼仪法律不可能损害教义或危害灵魂),那么我们所列举的那些错误与邪恶,不可能真正出自教会的权威。这必然另有解释。

因异端而丧失圣职

在保持教会“不可败坏性”和“无误性”教义的前提下,教会出现这些错误与邪恶的唯一解释,就是:颁布、推广这些谬误与邪恶的那些神职人员,作为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丧失了他们在教会中原有的圣职权柄——或者,在天主面前他们从一开始就未曾真正有过权柄。他们的声明在法律上因此是无效的,对天主公教友不产生约束力——正如16世纪英国那些接受誓反教异端的前公教主教的法令,对天主教徒来说,同样是无效和空洞的。

如此这般丧失权柄,源于教会法典的一个普遍原则:若某人有公开背离天主教信仰的行实,则其自动丧失一切他拥有的教会职务。 仔细想想,这是合乎道理的:一个不真正信奉天主教信仰的人,却对依然的公教信徒拥有权柄,岂不是荒谬?

“公开背离公教信仰者,自动丧失圣职”的这个普遍原则,不仅适用于堂区神父、教区主教及其他类似的教会职员,也同样适用于教宗。

丧失教宗职位

教会圣师罗伯·白冷明St. Robert Bellarmine、加耶谭Cajetan、苏亚雷斯Suarez、托尔克马达Torquemada,以及韦尔茨Wernz和维达尔Vidal等神学家与教会法学家,都在不否认“教宗无误性”教义的前提下,主张:即便是教宗(作为个人而言),也可能成为异端,从而丧失教宗职位。这些作者中有些人还认为,教宗也可能变成裂教者。

在巨著《论罗马教宗》中,圣罗伯·白冷明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异端教宗可否被罢黜?” 注意,他的提问首先就假设了教宗确实可能成为异端。在经过长篇讨论后,白冷明得出结论:

一个明显的异端者,会自动(本身即)不再是教宗和首脑,正如他自动不再是基督徒、不再是教会的成员一样。因此,他可以被教会审判和惩罚。这是所有古代教父的教导:明显的异端者立刻失去一切管辖权。(《论罗马教宗》卷二,第30章,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

白冷明引用了圣居普良Cyprian、德里埃多努斯Driedonus和梅尔基奥尔·卡诺Melchior Cano的论述支持。他最后指出,这一结论的逻辑基础是:明显的异端者绝不可能是教会的成员——既不是教会灵魂的成员,也不是教会奥身的成员,既不与教会有内在结合,也不与教会有外在结合。

白冷明之后的其他伟大神学家与法学家同样支持这一立场。韦尔茨和维达尔在1943年合著出版的八卷《教会法》——对1917年《教会法典》最受尊敬的注解之一,其中写道:

因恶名昭著且公开的异端,罗马教宗可陷入异端中,因其公开异端事实本身(ipso facto),被视为丧失管辖权,即便在教会作出任何宣告性判决之前……一个陷入公开异端的教宗,会因这一事实本身而不再是教会的成员;因此,他也就不再是教会的首脑。(卷二,第453页,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

梵二后的教会法学家

甚至在梵二后的1983年《新教会法典》的一部权威评注中,也承认了教宗可能成为异端,并因此丧失其职位的可能性,:

经典的教会法学家们讨论过这样一个问题:教宗是否可能在其私人或个人观点中陷入异端、背教或分裂?如果他以一种恶名昭著、广为人知的方式这么做了,他就会与教会断绝共融,并且根据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他将因这一事实本身(ipso facto)而失去职位(参见法典第194条第1款第2项)。由于没有人可以审判教宗(法典第1404条),因此无人能够因这种罪行而罢黜教宗。而作者们对于如何宣告其职位的丧失,以便随后通过新选举来填补空缺,则存在分歧。”——(詹姆斯·科里丹等编,《新教会法典评注》,纽约:保禄出版社,1985年,第333条)

因此,“异端教宗会自动失去职位”这一原则,被各类天主教教会法学家与神学家广泛承认。

依诺森三世与保禄四世教宗

甚至有教宗曾提出过:某个异端者可能最终坐上伯多禄之座。

依诺森三世教宗(1198–1216年),他是教宗史上最强有力的教宗权威捍卫者之一,他教导说:

罗马教宗更不能自夸,因为他可以被人审判——或者确切地说,当他在异端中明显地‘失了味’时,他就能被证明已经受到审判。因为那不信的人已经被审判了。”(讲道集第四篇,《祝圣讲道》,拉丁文全集第218卷,第670页)

在誓反教反叛时,另一位大力捍卫教宗权威的保禄四世教宗(1555–1559年)怀疑,下次秘密会议中一位有望当选为教宗的枢机,实际上是一个秘密的异端。

因此,在1559年2月16日,他颁布了教宗诏书 《Cum ex Apostolatus Officio。在这份诏书中,他规定:如果任何被选为罗马教宗的人,若在选举前曾“偏离天主教信仰或陷入任何异端”,那么即使该选举得到了所有枢机的一致同意和赞成,其选举也将“无效、不具法律效力、并且完全作废”。

保禄四世进一步规定:这样的“无效教宗”之后所有的行为、法律和任命,“都将没有任何效力,也不会赋予任何人任何稳固的法律权力。”此外,他还命令:所有由这种教宗所任命的神职人员,将“因这一事实本身,不需任何进一步的声明,就丧失一切尊严、职位、荣誉、头衔、权威、职务与权力。”

因此,一个貌似是教宗的个人,实际上可能陷入异端并同时丧失权威,这种可能性一点也不荒诞,反而有至少两位教宗的教导作为基础。

二选一

把以上用一句总括:第一,我们知道,教会作为整体不可能败坏。第二,我们也知道,神学家甚至教宗本人都教导说,教宗作为一个个人,可能会背离信仰,从而丧失其职位和权威。

当我们认清梵二后“新宗教”的错误与邪恶时,就会出现二选一的可能理论:

  1. 教会整体败坏了。
  2. 某人背叛了,并因此丧失了职位与权威。

面对这样的选择,信德的逻辑要求我们相信教会的“绝不背叛”,并承认是个人的背叛。

换句话说,我们认清了这些改变是错误的、是邪恶的,应当拒绝的,实际上就默认了:那些颁布这些改变的人,从未真正拥有过教会的权柄。 因此,可以说所有的传统主义者在实质上,都是“宗座出缺论者”(sedevacantists)——只是并非所有人都已经意识到这一点。

这样一来,权柄问题也就得到了澄清。那些在梵二背叛之后努力保存信仰的天主教徒,完全没有义务去服从那些因拥抱错误而失去权威的人。

要点总结:

前文内容总结如下:

  1. 梵二及梵二之后正式批准的教导与法律,包含错误,并/或推动邪恶。
  2. 因为教会“绝不背叛/败坏”,她的教义不可能改变;并且因为她“无误”,她的法律不可能发出邪恶。
  3. 因此,梵二及其后正式批准的错误与邪恶,不可能出自真正的教会权柄。
  4. 那些颁布这些错误与邪恶的人,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缺乏真正的教会权柄。
  5. 教会法学家与神学家教导说:一旦背离信仰成为公开事实,就会自动丧失一切教会职位(权柄)。他们甚至将这一原则适用于教宗本人,若他在私人层面成为异端。
  6. 连教宗们自己也承认过:存在异端者登上伯多禄之座的可能性。保禄四世更是规定:这种教宗的选举无效,他将完全没有权柄。
  7. 既然教会不可能背叛,而作为个人的教宗却可能背叛(更何况教区主教),那么对梵二及其后的错误与邪恶,最合理的解释就是:它们出自那些人虽然占据着梵蒂冈与各地主教座堂,但客观上这些人未曾真正有过教会的权柄。

我们已经充分论证:教会可能教导错误或颁布邪恶法律的说法,是违反天主教信仰的。我们也已经表明:梵二及其改变确实带来了相反天主教教义的错误,及危害灵魂得救的邪恶法律。

因此,信德本身迫使我们断言:那些教导这些错误或颁布这些邪恶法律的人,无论看似他们有什么权柄,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天主教会的真正权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天主教会“绝不背叛”的特质。因此,作为承认教会既“绝不背叛”又“无误”的天主教徒,我们必须拒绝并否认保禄六世及其继任者是真正的教宗的说法。

另一方面,当教会有朝一日恢复正常运作时,我们把权威性的定断宣告交由教会来作出——由她来明确宣布这些所谓的教宗并非真教宗。毕竟,我们这些普通司铎不能作出任何具约束力的权威性判决,无论是法律的还是教义的。

最后,我们这些传统天主教徒并没有创立一种新的宗教,而只是进行一场“守护行动”,以保全信仰与天主教礼仪,直至更美好的日子到来。在此期间,如果我们在处理这些艰难问题时,不仅谨慎地依循神学原则,而且怀着神学的德行——仁爱,那么我们的目标将得到最好的实现。

附录一:异端与教宗职位的丧失

了解“教宗无误性”的天主教徒,或许会惊讶于“教宗作为一名私人教师,仍然可能陷入异端,并因此自动丧失其职位”这一说法。为了避免人们以为这一原则是传统主义“狂热分子”的幻想,或充其量只是少数无名天主教作家的意见,我们在此引述一些来自教宗、圣人、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的文本。

一般读者可能对科罗纳塔(Coronata)、伊拉圭(Iragui)、巴迪(Badii)、普吕默(Prümmer)、韦尔茨(Wernz)、维达尔(Vidal)、贝斯特(Beste)、韦尔梅尔施(Vermeersch)、克勒森(Creusen)以及雷加蒂略(Regatillo)这些名字并不熟悉。但在梵二之前,这些神父在各自领域内都是享誉国际的权威。我们所引述的段落均出自他们庞大的教会法和教义神学专著。

“三、教宗职的任命” Matthaeus Conte a Coronata (1950)

1° 按照天主神律,对此任命的要求:
(a) 被任命者必须是一个拥有理智的人——至少因为他必须接受神品圣事,以获得行使神品的权力。这一点对于教宗任命的有效性是必须的。

另一个有效性的要求是:被任命者必须是教会的成员。因此,异端者与叛教者(至少是公开的那些)被排除在外。

2° 罗马教宗丧失职位的情形。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发生:

c) 恶名昭著的异端:

虽然有些作者否认罗马教宗确实可能成为异端的假设。但,无法证明罗马教宗作为私人教师不能成为异端——例如,如果他固执地否认一个已被定义的信条。这样的“绝对不会犯罪”的保证,从未由天主所应许。事实上,依诺森三世教宗明确承认过这种情况是可能的。

如果这种情况真的发生,他(罗马教宗)将因天主的法律而失去职位,不需要任何判决,甚至不需要宣告性的判决。因为公开表明异端的人,将自己置于教会之外;而基督绝不可能把祂教会的首席权柄保留在这样一个不配的人身上。因此,如果罗马教宗公开宣认异端,那么即使在任何谴责性判决之前(而且这种判决本来也不可能),他就会失去其权威。
(《教会法大全》,罗马:Marietti出版社,1950年,第1卷,第312页、316页,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

依诺森三世,1198年

因此,信德对我来说是如此必要,虽然在别的罪上,只有天主是我的审判者,但唯独在犯下信德罪时,我可以受教会的审判。因为‘那不信的人,已经受了审判’——(讲道二,《祝圣讲道》,拉丁全集218卷656页)

你们是地上的盐……罗马教宗就更不能自夸了,因为他可以被人审判——更确切地说,当他在异端中明显‘失了味’时,他就能被证明已经受审判。因为那不信的人,已经受了审判。”(讲道四,《祝圣讲道》,拉丁全集218卷670页)

圣安多尼诺St. Antoninus,†1459

“若出现教宗变成异端的情况,但因其事实本身,无需任何其他判决,他本人就与教会相分离。一个被切离身体的首脑,只要是分离的,就不可能继续作为那身体的头。
因此,一个因异端而与教会分离的教宗,将因这一事实本身不再是教会的元首。他不可能既是异端又继续做教宗;因为他既然在教会之外,就不可能持有教会的钥匙。”——(《神学大全》,被《梵一会议文献》引用)

保禄四世,1559年

“此外,如果有任何一位主教(即便是总主教、宗主教或首席主教)、罗马教会的枢机、教宗使节(如上文所述),甚至是罗马教宗本人(无论是在晋升为枢机之前,还是在被选为罗马教宗之前),若已偏离天主教信仰或陷入任何异端,[我们特此制定、颁布、决定并定义]:

— 这样的晋升或选举,即使得到了所有枢机的一致同意和赞成,也应视为无效、在法律上无效且完全作废。

— 这样的晋升或选举,不得被认为有效,也不可能有效;无论是通过职位接纳、祝圣、随后的管理或掌有,甚至包括所谓的罗马教宗加冕登位本身,以及众人对他的尊敬与服从。

— 在上述情况下,无论经过多久,这样的晋升或选举,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得被视为哪怕部分合法。

— 所有这些晋升或选举之人所作的言论、行为、法律、任命——以及由此衍生的一切——都将没有效力,不会赋予任何人任何稳固与合法的权力。

— 那些如此被晋升或选举的人,因这一事实本身,并且无需任何进一步的声明,将被剥夺一切尊严、职位、荣誉、头衔、权威、职务与权力。”
(教宗诏书《Cum ex Apostolatus Officio》,1559年2月16日)

圣罗伯·白冷明,†1621

“一个明显的异端教宗,会自动(本身即)不再是教宗与元首,就像他自动不再是基督徒、不再是教会的成员一样。因此,他可以被教会审判和惩罚。这是所有古代教父的教导:明显的异端者立即失去一切管辖权。”
(《论罗马教宗》卷二,第30章)

圣阿方索·李古里St. Alphonsus Liguori,†1787

“然而,如果天主允许一位教宗成为一个恶名昭著且顽固的异端,他将因这一事实而不再是教宗,宗座将因此出缺。”
(《信仰的真理》,卷三,第八章,9–10节)

梵一(1869年),伊拉圭神父Serapius Iragui(1959年)

“如果罗马教宗成为异端,该怎么说呢?在第一次梵蒂冈大公会议上,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作为私人,罗马教宗是否可能陷入明显的异端?

对此的回答是:‘我们坚定地信赖超性的天主眷顾,认为这种事情极可能永远不会发生。但天主在需要的时候从不缺席。因此,如果祂真的允许这样的邪恶发生,祂也不会让我们缺乏应对的手段。’(Mansi 52:1109)

神学家们也作出了类似的回答。我们不能证明这种事件绝对不可能发生(absolutam repugnatiam facti)。因此,神学家普遍承认:如果罗马教宗陷入明显的异端,他将不再是教会的成员,因此也不能再被称为她可见的元首。”
(《神学大全手册》,马德里:Studium出版社,1959年,第371页)

J. Wilhelm(1913年)

“教宗本人,如果因恶名昭著的异端而有罪,就会不再是教宗,因为他将不再是教会的成员。”
(《天主教百科全书》,纽约:Encyclopedia Press出版社,1913年,第7卷,第261页)

凯撒·巴迪Caesar Badii(1921年)

“c) 现行的罗马教宗选举法归结为以下几点:……

下列人被排除在合法当选之外:女性、尚未达到理智年龄的儿童、长期处于精神错乱的人、未领洗者、异端者与分裂者……

教宗权力的终止:这种权力终止于……(d)恶名昭著并公开的异端。一个公开成为异端的教宗将不再是教会的成员;因此,他也就不可能再是教会的元首。”
(《教会法大全》,佛罗伦萨:Fiorentina出版社,1921年,第160页、165页,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

多明我·普吕默Dominic Prümmer(1927年)

“罗马教宗的权力可能丧失:……(c) 因长期的精神错乱,或因正式的异端。而这至少是可能的……

作者们确实普遍教导说,教宗会因确定且恶名昭著的异端而失去权力,但这种情况是否真的可能发生,则理所当然地受到质疑。

然而,基于这样的假设:教宗作为私人可能会陷入异端(因为作为教宗,他在信德上不会出错,因为他具有无误性),各位作者提出了不同的答案,解释他将如何因此而被剥夺权力。不过,这些答案都没有超出“可能性”的范围。”
(《教会法手册》,弗赖堡:Herder出版社,1927年,第95页,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

F.X. 韦尔茨、P. 维达尔F.X. Wernz, P. Vidal(1943年)

“由于恶名昭著并公开的异端,罗马教宗若陷入异端,因这一事实本身(ipso facto),即被视为已被剥夺管辖权,即使在教会作出任何宣告性判决之前…… 一个陷入公开异端的教宗,将因这一事实本身 ipso facto 不再是教会的成员;因此,他也就不再是教会的元首。”
(《教会法》,罗马:宗座额我略大学出版社,1943年,第2卷,第453页)

乌达尔里库斯·贝斯特Udalricus Beste(1946年)

“不少教会法学家教导说,除了死亡和退位之外,教宗的尊位也可能因陷入确定且严重的精神错乱(在法律上等同于死亡),以及因明显且恶名昭著的异端而丧失。在后一种情况下,教宗将自动失去其权力,而且确实无需任何判决,因为首席之座(即伯多禄之座)是不受任何人审判的。

原因在于,当教宗陷入异端时,他就不再是教会的成员。而一个非社团成员,显然不能成为该社团的首领。在历史上,我们找不到这种情况的例子。”
(《法典导论》,第3版,科利奇维尔:圣约翰修道院出版社,1946年,第221条)

阿尔图尔·韦尔梅尔施、I. 克勒森A. Vermeersch, I. Creusen(1949年)

“罗马教宗的权力因死亡、自由辞职(无需任何接受即可生效,法典第221条)、确定且无可置疑的永久性精神错乱,以及恶名昭著的异端而终止。

至少根据更普遍的教导,罗马教宗作为私人教师是可能陷入明显异端的。在那种情况下,他将无需任何宣告性判决(因为至高之座不可受任何人审判),就会因这一事实本身(ipso facto)而失去权力——因为一个不再是教会成员的人,不可能继续拥有这样的权力。”
(《教会法概要》,罗马:Dessain出版社,1949年,第340页)

爱德华·F·雷加蒂略Eduardus F. Regatillo(1956年)

“罗马教宗丧失职位:……(4)因恶名昭著的公开异端?对此有五种回答:

  1. ‘教宗即便作为私人教师也不可能成为异端。’ 这是虔敬的说法,但缺乏坚实基础;
  2. ‘教宗即便因秘密异端也会失去职位。’ 错误,因为秘密的异端者仍然可以是教会的成员。
  3. ‘教宗不会因公开异端而失去职位。’ 不大可能。
  4. ‘教宗会因公开异端而通过司法判决失去职位。’ 但谁能作出这样的判决呢?首席之座不可受任何人审判(法典第1556条)。
  5. ‘教宗会因公开异端 ipso facto(因事实本身)而失去职位。’ 这是更普遍的教导,因为这样的人已不再是教会的成员,更不可能是她的元首。”——(《教会法大全》,第5版,桑坦德:Sal Terrae出版社,1956年,第1卷,第396页,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

附录二 异端罪 、异端的罪行

经常有些人反对说(译注:特别是SSPX等伪传统):

除非教会权柄对某人先警告过,或劝诫过其人反对某信条的行为,否则没有人是真异端。只有经过了警告劝诫,才具有构成异端必要条件的“顽固性”(即固执于虚妄信念)。既然没有人就其错误警告过大公会议后的教宗们,那么他们并不顽固,因此也不可能是真正的异端。

这个论点混淆了教会法学家对异端的两个方面的区分:

  1. 神律-道德层面:异端是违反天主神律的罪(peccatum),。
  2. 人律-法典层面:异端是违反教会法律的罪行(delictum),。

要理解“道德 / 法典”之区分,堕胎是个极好的例子:

  1. 道德层面:违反第五诫命的罪,导致失去成义圣宠。
  2. 法典层面:违反《教会法典》第2350条第1款的罪行,导致自动绝罚。

在异端的情况中,所谓的“警告”只在教会法意义上的异端罪行中才起作用。作为违反天主神律的异端罪,并不需要“警告”作为条件。

教会法学家米歇尔Michel为我们做出了明确区分:
顽固性并不必然包括异端者长期的执拗,以及来自教会的警告。异端罪(作为违反天主神律的罪)的条件是一回事;异端罪行(作为违反教会法律并应受惩罚的罪行)的条件则是另一回事。”
(米歇尔,《异端》条目,载 DTC 第6卷,第2222页)

正是在这种意义下,教宗的公开异端罪剥夺了基督所赋予他的权柄。正如教会法学家科罗纳塔所说:
如果这种情况真的发生,他(罗马教宗)将因天主法律而失去职位,无需任何判决。”(见上文)

附录三 新弥撒是否出自圣教会?

我们在上文已经指出:如果新弥撒是誓反教化的、不敬的、亵渎的,或者在其他方面有损天主教信仰或灵魂得救,那么它就不可能来自教会的权柄。因为教会的无误性延伸至普世教律法,包括礼仪法。下面是一些神学家的引文,用以说明这一教导。

术语 普世的”(universal 所指的是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普遍适用于各地 vs. 仅限于特定地区),而不是礼仪的种类(拉丁礼 vs. 东方礼)。(参见普吕默,《教会法手册》,卷四)

大多数神学家都会引用特伦多大公会议的绝罚条款(这里也会引用),它针对那些宣称“天主教会的礼仪是引诱人走向不虔敬”的人。

“引诱不虔敬”(incentives to impiety),多数传统天主教徒大概会同意,这是对保禄六世 新礼弥撒 的最佳三字总结。它除了侵蚀信仰、推动错误、并逐渐掏空我们的教堂之外,没有产生任何别的效果。因此,那位颁布这种礼仪的人,不可能真正拥有伯多禄的权威。

特伦多大公会议(1562年)

“若有人说,天主教会在弥撒庆典中所使用的礼仪、祭衣和外在标记,不是虔敬的服务,而是引人走向不虔敬的诱因:应当绝罚(anathematize)。”
(《弥撒教规》,1562年9月17日,《Denziger》954条)

P. 赫尔曼P. Hermann(1908年)

“教会的普世教律是无误的。所谓普世教律是指:规范教会的一切外在秩序的法律与实践。如,外在敬礼(如礼仪与礼规),或圣事施行(如单领圣体不领圣血)等,都属于此类。

教会的普世教律无误的意义是:她的教律法中,绝不可能存在任何违背信仰或善德的内容,或任何可能导致教会受损、或信友受害的内容。

教会的教律无误这条,源自她本身的使命。教会的使命,是保存完整的信仰,并藉着教导人遵守基督所吩咐的一切,来引导他们走向救赎。若教会教律中能制定、命令或容忍某些违背信德和伦理的事,或可能导致教会受损、信友受害的事,那么教会就会背离她的神圣使命,而这是不可能的。”
(《神学大全》,第4版,罗马:Della Pace出版社,1908年,第1卷,第258页)

A. 多尔施A. Dorsch(1928年)

“教会在其教律法上,也理所当然被认为是无误的……

所谓教律法,是指一切与教会治理有关的事务,且在此意义上要与训导权相区别。这里所指的,就是教会为普世教会所制定的教会法律,用以规范神圣礼敬,或引导基督徒生活。”
(《信理神学大全》,因斯布鲁克:Rauch出版社,1928年,第2卷,第409页)

R.M. 舒尔特斯 R.M. Schultes(1931年)

教会在制定教律法上的无误性。教律法被定义为:‘为引导基督徒生活与礼敬而制定的教会法律。’……

关于教会在制定教律法时是否无误的问题,涉及普世教律法的实质——即这些法律是否相反信德或道德的教导,从而损害信友的灵魂……

论题:教会在制定普世法律时,就其实质而言,是无误的。

教会在信德与道德问题上是无误的。教会藉着纪律法,教导信德与道德问题时,是以实行和有效的方式进行的,而非以理论或教义的方式,因此,教律法关系到了定断教义……

因此,教会的普世教律无误性的理由和基础,正是信德或道德真理与教律法之间的紧密联系。

教律法的主要内容如下:a) 敬礼……”——(《论天主教会》,巴黎:Lethielleux出版社,1931年,第314–317页)

瓦伦蒂诺·苏比萨雷塔 Valentino Zubizarreta(1948年)

“推论二:普世教会在制定教律法时,教会同样是无误的,以至于她绝不会立法制定任何与真正信德或善德相矛盾的内容。

所谓‘教律’,被定义为:‘一切立法或法律的总和,用以引导人如何正确地敬拜天主,以及如何过一个良好的基督徒生活。’……

推论的证明:如上文所示,教会在一切涉及信德与道德的事务上,或在一切维持信德与道德所必需的事务上,享有无误性。普世教会所定的教律法,旨在使人正确地敬拜天主,并正当地推动一个良好的基督徒生活;它们在道德问题上隐含地属于神启,并且对于保全信德与善德是必需的。因此,这一推论得到证明。
(《教义—经院神学》,第4版,维多利亚:El Carmen出版社,1948年,第1卷,第486页)

塞拉庇乌斯·伊拉圭 Serapius Iragui(1959年)

“除了直接神启的真理,训导权无误性的对象还包括其他一些真理:这些真理虽然并非直接被启示,但却是完整保存信仰宝库、正确阐释信仰、并有效界定信仰所必需的……

D) 教律性法令。这些法令是普世性的教会法律,用以规范人的基督徒生活与神圣敬礼。虽然法律出自于教会的统治权,而非教会的训导权;但教会的训导权从另一个特别的角度被考虑进这些法律中,即:这些法律中绝不能包含任何与自然法或成实在法相抵触的内容。在这一点上,我们说教会的判断是无误的……

1°) 这源自无误性的本质与目的,因为无误的教会必须通过正确的教义阐释,引导她的子女成圣。事实上,若教会在她普遍约束性的法令中强加虚假的教义,人就会因此远离救恩,真正教会的本质也将陷入危机。

然而,这一切都与基督所赋予祂的教会的无误特权相抵触。因此,当教会制定教律法时,她必然是无误的。”——(《教义神学手册》,马德里:Studium出版社,1959年,第1卷,第436页、447页)

约亚敬·萨拉韦里Joachim Salaverri(1962年)

“3) 关于一般的教律性法令,只要其目的(finaliter)与天主所启示的事物相联系。

A. 无误训导权的目的,要求这种法令必须是无误的……

具体来说,教会在礼仪法令上为自己主张无误性,这一点由康士坦茨大公会议和特伦多大公会议所庄严颁布的、关于单形领圣体的法律加以确立。

这一点也可以从其他许多法令中得到充分证明——例如特伦多大公会议所庄严确认的、在圣事施行与弥撒庆典中所使用的礼仪和仪式。”——(《神学大全》,第5版,马德里:BAC出版社,1962年,第1卷,第722–723页)

附录四 宗座长期出缺

的另一个常见的反对意见是:第一次梵蒂冈大公会议教导说,圣伯多禄在首席职位上会有“永久的继任者”。(Denzinger 1825)难道这不是意味着,教会不可能在如此长的时间内没有一位真正的教宗吗——就像你所说的,自20世纪60年代梵二以来那样?

答案是否定的。梵一的定义,实际上是针对那些异端者的,他们主张:圣伯多禄从基督所领受的特殊权柄随着他的去世而消亡,并未传递给他的继任者——历代教宗。“永久的继任者”一词的意思是:首席职位本身是永存的——不限于伯多禄一人,而是“一个将持续到世界终结的权柄”。(萨拉韦里,《论教会》1:385)

然而,这个教宗职位即便长期出缺,也不会因此消亡,也不会改变教会的本质。下面是解释:

A. 多尔施 A. Dorsch(1928年)

“因此,教会本质上是一个君主制的社会。但这并不妨碍,在教宗去世后的短时间内,甚至在许多年里,教会仍然可能处于无首的状态。即便如此,她的君主制形态依然保持完整……

于是,教会在那时确实是一个‘无首的身体’…… 她的君主制政体依然存在,尽管以另一种方式存在——也就是说,它处于不完整的状态,需要被补全。整体服从其首领的秩序依然存在,尽管实际的服从尚未发生……

因此,在位者去世后,仍然理所当然地说罗马圣座继续存在——因为罗马圣座的本质构成是首领权。首领权是教会的一个本质且必要的要素。有了这权利,首席职至少在道义上仍然延续。然而,首领者的常年持续的肉身临在,并不是严格必要的。”
(《论教会》卷二,第196–197页)

附录五 我们将从何处得到一位真正的教宗?

如果梵二之后的教宗并不是真正的教宗,那么教会有一天如何才能再度得到一位真正的教宗呢?以下是一些理论:

  1. 天主的直接介入。 这种设想出现在一些获准认可的神秘主义者的著作中。
  2. 质料/形式论(Material/Formal Thesis)。 该理论认为,如果一位梵二之后的教宗公开放弃后大公会议教会的异端,他就会自动成为真正的教宗。
  3. 不完全大公会议。 神学家卡耶坦(Cajetan,1469–1534)和其他一些人教导说,如果枢机团灭绝,选举教宗的权利将转归罗马的神职人员,继而转归整个普世教会。(《比较论》,13,742,745)

以上每一种设想似乎都存在一定的困难。但这并不令人惊讶,因为对于教会中的某些非常规问题,其精确的解决方式并非总能事先预测。正如1913年版《天主教百科全书》中的一段评论所言:

没有任何教会法规对在罗马圣座受阻(sede Romanâ impeditâ,即教宗发疯或本人陷入异端)的情况下,枢机团的权威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就有必要求助于理性的指引与历史的教训。”(“枢机”条目,CE 3:339)

此外,眼下我们无法准确断定未来会以何种方式选出另一位真正的教宗,这并不能因此使保禄六世及其继任者自动成为真正的教宗。它也不能改变我们已经知道的事实:梵二后的教宗们颁布了错误、异端和邪恶的法律;而一个异端分子不可能是真正的教宗;同时,颁布邪恶的法律与来自耶稣基督的权威是不相容的。

尽管如此,如果仍坚持认为梵二后的教宗必然是真正的教宗,那就会为教会的“不可败坏性”(indefectibility)制造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即基督在世的代表人,教导了错误、传播了邪恶。相反,正如附录四所指出的,圣座长期出缺并不违背教会的不可败坏性,也不改变教会的本质。

参考书目(英文参考见后,我们愿意读者去自行验证教义出处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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