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涵和定义
“异端”词义原指“选择”及“所选择之事”,但渐变为专指在宗教或政治领域中对教义的选择,以及依附教会或国家内某派别团体的行为。
犹太历史学家若瑟(Josephus)使用该词(希腊文 hairesis)来指代自玛加伯时期以来在犹太地区存在的三大宗教教派:撒杜塞人、法利塞人与爱色尼人Essenes(见《犹太战记》卷二,八章一节;《犹太古史》卷十三,五章九节)。圣保禄宗徒在向罗马总督斐利斯(Felix)被控时,被称为“拿匝肋人异端(hairesis)的首领”(宗 24:5);而罗马的犹太人对圣保禄说:“关于这一教派(hairesis),我们知道到处都有人反对它”(宗 28:22)。致命圣人犹斯定Justin(《与特利福的对话》第18章)亦以相同意义使用 hairesis 一词。伯多禄宗徒在其书信中(伯后 2:1)指教会内的分裂团体:“你们中间将有假教师暗中引入灭亡的异端(hairesis apōleias)。”在后期希腊文献中,哲学学派与宗教教派皆可称为“异端”(heresies)。
圣多玛斯在《神学大全》定义异端:
“异端是那些已明认基督信仰,却败坏其教义的人所犯的一种类型之不信;那正确地持有基督徒信德的,是用自己的意志,在那些真正属于基督的道理的事物上赞同基督。为此一个人可以以两种方式,背离基督徒信德的正道。第一,因为他不愿意赞同基督自己;这样的人,可以说,对于目的本身,怀有一个不良的意志。这是属于外教人或犹太教徒的那种不信。第二,因为他虽然有意赞同基督,却没有选择那些表示他赞同基督的事物;因为他不选择基督实在传授的事物,却选择他自己心中的意见。”(二部二卷第11题第一节,以上中文摘自道明会中文译本第七卷)
信德与异端的主题对象,都是‘信德之宝库’(deposit of the faith),即圣经与圣传中启示的全部真理,由教会提呈给教友信德接受的那些真理。教友根据教会的提呈接受整个信仰宝库;而异端者则只接受其中那些他自认为合理可取的部分。
异端教义可能源于对真教理的无知、错误的判断、对教义理解领会的不完全:在这些情况下,人的意志并未起显著作用,因此缺乏罪行成立的必要条件——自由选择,这样的异端仅是客观上的,或称为‘质料异端’(material heresy)。
然而,意志也能驱使理智自由地执着于已被教会神圣教导权断定为谬误的主张;促使动机有:智识上的骄傲或对自身见解的过分依赖;被宗教热忱所蒙蔽;追逐政治或教会权力的诱惑;出于物质利益或个人地位的考量;甚至还有其他更不光彩的动因。如此出于意志的异端,是可归罪于当事人的,并带有不同程度的罪责;这被称为‘形式异端’(formal heresy),因为在质料性的错误之外,还加上了‘自由意志选择’这一知情的成分,而构成了真正的异端。
顽固性pertinacity,执意固守某条谬误教义,是构成形式异端的必要条件。只要一个人仍愿意服从教会的裁断,他在内心仍是一个天主教信友,他所持的错误信念仅是暂时性的偏差与一时的主观意见。
考虑到人类理智只能赞同真理(实质真或外表真都算),因此,深思熟虑后的顽固,与盲目的抗拒有区别,前者预设一种坚定的主观信念。此种信念可足使良心知晓,并创建自认的“好信德”。这主观坚信,有时源于异端者不可控的外在环境,有时则出自不同程度上的自愿应负责的理智过失。例如:一个出生并成长在异端环境的人,可能终其一生从未对自身异端信仰的真实性产生过怀疑;反之,一个出生即领洗的天主教友可能任由自己沉溺于反天主教的思想洪流之中,致使任何教义权柄都无法挽回,而其心智最终被某些强烈的主观看法或动机所包裹,以至于他的天主教良心被压抑甚至被取代。
然而,对于一个异端者良心所涉的罪责,并非人能判断,惟有那位洞察人心与肺腑的主,才有资格坐于审判之位。
二、区别
异端不同于背教。“背教者”(apostata a fide)是指完全背弃基督信仰的人,或是转向犹太教、伊斯兰教、异教,或是堕入自然主义与对宗教的彻底漠视;而异端者始终保留对基督的信仰。
异端也不同于裂教。圣多玛斯指出,就严格意义而言,裂教者(schismatics)是出于意志意愿,脱离教会合一的人。教会的合一,体现在教会成员彼此间的连结,以及所有教会成员与教会元首之间的连结。元首即是基督,基督在教会中代表是最高教宗。因此,那些不愿服从最高教宗,亦不与服从教宗的教会成员共融的人,被称为裂教者。
自教宗无谬误确定信理后,裂教通常也隐含了否认该信理的异端。
异端违反信德,分裂则违反爱德;因此,所有异端者皆为裂教者,因为失了信德必然与教会分离;但并非所有裂教者都是异端者,因为一个人可能由于愤怒、骄傲、野心或类似原因而自行脱离教会共融,但在信仰上仍完全接受教会所提呈的一切真理(参见《神学大全》二部二卷,问题29,第1条)。然而,这种人更适宜被称为“叛逆者”,而非“异端者”
三、异端的程度
异端在“质料”(matter)与“形式”(form)两方面都存在程度差异。在神学与教会法中,有如下神学技术术语表达这些差异:
对相反于教会某清晰定断信条的顽固坚持,就是纯粹直接的异端,即“第一等级的异端”(heresy in the first degree)。
但若该教义尚未被教会确切地“定义”,或未在教会日常权威性教导中清楚地提为信条,那么与之相反的观点被称作sententia haeresi proxima,即“近乎于异端的观点”。
再者,某教义主张虽未直接相反既有信理,却可能在逻辑上蕴含与启示真理相抵触的推论。这类主张不构成异端,而被称为propositio theologice erronea,即“神学错误的命题”。
此外,相反某信条的主张虽然不能严格被证伪,但仍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该主张被称为sententia de haeresi suspecta 或 haeresim sapiens,即“疑似异端的观点”或“有异端味道的观点”。(参见 神学谴责术语(Theological Censures)。)
四、异端罪的严重性
异端是一种罪,因其本质上摧毁了基督信仰的德性。它的恶意程度,当以它剥夺灵魂“美善恩典”的卓越价值为衡量标准。信德是人最宝贵的财富,是超性生命的根基,是永恒救恩的凭据。因此,失去信德是最重大的祸害,而故意拒绝信德则是最严重的罪。
圣托马斯(《神学大全》二部二卷,问题10,第3条)也得出同样结论,他写道:【一切罪过都是背离天主。一个罪愈使人与天主分离,也愈重大。可是,不信(infidelitas)最使人远离天主,比任何其他罪更严重,因为不信者没有对天主的真正知识;他的错误知识无助于他,因为他所臆断的,并非真正的天主。所以,不信罪乃是在一切邪恶之中最严重的罪。】
他又补充说:【虽然外教人的错误较犹太人更多,虽然犹太人离真正信仰比异端者更远,但犹太人的不信罪比外教人的更严重……正如未履行所承诺之事,比未履行未承诺之事,更为严重。】有些人为异端者辩解说,他们并非否认那些他们认为对救恩必要的信条,而只是拒绝那些他们主观认为不属于原始信仰宝库的部分。然而这种辩护不足为凭。
对此,只需指出两项最明显的信仰宝库真理:教会的至一性,以及为维护至一性而设立的教导权柄。天主教会具有至一性,并由她的教导职权而保存至一性:任何人都能自行查证。在教会的本质结构中,并无容许私人判断自行区分“核心”与“非核心教义”的空间。任何此种选择行为都会破坏教会的至一,并挑战教会的神圣权威,从而动摇信仰的根本源头本身。
因此,异端的罪责,其评判标准不在反对的内容(质料),而更在“形式原则”——即在一切异端中共同存在的本质:对反叛天主设立的神圣权柄。
五、异端的起源,传播,和顽固性
异端起源
异端的产生、传播与顽固性,缘起于多种原因,并受诸多外在环境的影响。信德虽然是天主亲自注入并培育的超性恩赐,但由于信仰行为中有人性成分——即人的自由意志——因此有可能被废弃。意志之所以自由地决定是否信从天主,是因为其道德倾向促使它服从天主;同时,若“可信动因”(motives of credibility)没有说服力,人的意志也可选择拒绝信从,甚至给怀疑或否认留下了空间。
“可信动因”(motives of credibility)不具有说服力,可能出于以下三种原因:
天主见证的晦暗不明(inevidentia attestantis);
神启内容本身的神秘性与晦涩;
信仰加给人的义务与人堕落本性之邪恶倾向之间的冲突。
若要查明自由意志如何背离信德,最有效的方法是观察历史案例。教宗圣庇护十世在分析现代主义的起因时指出:
【近因毫无疑问是思想错误;而远因有二:好奇与骄傲。若不加节制,好奇本身足以导致一切错误……但更能遮蔽心智、引人误入歧途的,是骄傲——这几乎可说是现代主义教义的温床。现代主义者因骄傲而高估自己……他们说:‘我们不同于其他人’……他们拒绝一切服从权威……自诩为改革者。
若从道德因转向智识因,首要且最强大的原因是无知……他们崇尚现代哲学,却完全忽视经院哲学,因而剥夺了自己清理思维混乱、辨别谬误的工具。他们的整个思想体系,充满种种错误,其根源在于将错误哲学与信德结合起来。】 ——(通谕《Pascendi》,1907年9月8日)
上述为教宗的论断。若我们转而考察现代主义领袖本人对背教经历的描述,则几乎没有人承认自己出于骄傲或傲慢;相反,他们几乎一致认为,推动他们离开传统信仰的动力是“好奇”——即希望了解古老信仰与现代科学之间的关系。
最终,他们诉诸于个人良心的“神圣之声”,禁止他们于外在宣认那些他们良心真诚认定为不实之事。被法令《可悲Lamentabili》所谴责的乐赛Loisy,向读者坦言:他之所以走到今日地步,主要是由于他专注于圣经、基督宗教起源、及宗教比较研究的学术研究。
泰雷尔Tyrrell则在自辩中写道:“是关于旧约与新约的来源与组成、教会的起源、圣统制度、训导权、信理的形成、教宗制度的演变,以及整个人类宗教史的那些不可抗拒的事实——这些事实使得整个经院神学的‘综合体’不得不且已经支离破碎。”他还说:“我能清楚指出我产生‘内在主义’(immanentism)思想的那个具体时点……依纳爵在其《辨别诸精神规则》中说……”
从心理角度来看,背教者自传中的信仰崩溃“转折点”或更准确地说“断裂点”颇为耐人寻味。阅读“通向罗马之路(译注:指圣人传记)”与“离开罗马之路(译注:背教者传记)”中的亲身经历,人会感受到:人的心灵是一个除了天主之外,外人无法窥见的圣所;在某种程度上,只有他自己才能洞察其奥秘。因此,更为明智的做法,应将个体交由天主审断;而我们则应转向考察异端之扩散及异端团体的起源。
异端传播
异端的发展,就像植物的生长一样,相比其自身的生命力,更依赖于其所处的环境影响。哲学体系、宗教理念与诉求、社会与经济状况等,都会与神启真理发生接触,而碰撞产生有传统教义的新肯定,也有新的否定。
- 成功的首要条件是出现一位强势人物,此人未必具有高深的智慧与学识,但必须拥有坚强的意志和大胆的行动力。历史上所有给新宗派命名的创始人皆属此类人。
- 第二个条件是将新教义调整适配于当时的社会思想氛围,以及社会与政治局势。
- 最后一个条件——但绝非次要的——是世俗政权的支持。
一个与时代脉动相契合、并受到世俗力量支持的强人,完全可以扭曲既有宗教,并建立起一个新的异端派别。而现代主义谬论之所以未能从教会中完全脱离、形成独立的团体,是因为它缺乏公认的领袖;它只吸引当代极少数人的思维——主要是那些对现今教会不满的小众;更重要的是,它并未获得任何世俗政权的支持。
同理,还有成千上万的小教派也都失败了。它们的名字虽仍见于教会史的篇章中,但其教义仅为极少数人所关注,信徒更是踪迹难寻。在宗徒时代,这些教派包括:犹太基督徒、犹太诺斯底派、尼苛劳派、幻影说派(Docetae)、革林多派、厄便尼派、纳匝肋派;接下来的两个世纪中,又出现了叙利亚与亚历山大一带各种诺斯底教派,例如:蛇教派(Ophites)、马尔西翁派、禁欲派(Encratites)、孟他努派、摩尼教派等等。所有这些早期东方异端沉溺于东方人所钟爱的幻想性思辨中,但由于缺乏世俗权力的扶持,它们终在护卫信仰者的绝罚下走向消亡。
教会遇到的第一个严重威胁其本质与存在的异端,是阿里乌主义Arianism。神学家们正努力尝试调和“天主唯一”与“基督为天主”这两项表面上矛盾的教义时,阿里乌Arius登台了。而阿里乌并未解开这神学之结,而是简单粗暴地将之斩断,公然宣称:基督并非如圣父那般是天主,而只是一个在时间中被创造的受造物。这一“简洁明快”的答案,加上阿里乌那炫目的热忱(他声称自己是为“唯一天主”而战)、简朴的生活方式、学识与辩才,使他赢得了大量追随者。
【他尤其得到了尼科米底雅的优西比乌Eusebius of Nicomedia的支持,此人对君士坦丁大帝有很大影响。阿里乌在亚洲的其他主教、甚至在亚历山大教省的一些主教、神父、修女中间也有朋友。他博得了皇帝之妹康斯坦提娅Constantia的照顾,并藉其恶名昭著的著作《塔莱亚》(Thaleia,意为“娱兴”)以及为水手、磨坊工人、旅人所编的通俗歌曲,将其异端思想广泛传播于民间。】——引自 Addis 与 Arnold 所著《天主教辞典》(A Catholic Dictionary),第七版,1905年,第54页。
尼西亚大公会议虽将此异端首领予以绝罚,但其绝罚与令,跟众主教的努力一样,都受到世俗权力的干预而被抵销。君士坦丁大帝及其妹保护了阿里乌及其党羽,而其继任者君士坦提乌斯皇帝(Constantius)更直接促成了此异端的胜利,致使正信的天主教徒遭到严厉的迫害而被迫噤声。
自此,阿里乌主义阵营内部即爆发了激烈内斗,因为异端缺乏权威这一内在凝聚要素,唯有依赖外力(不论是来自朋友还是敌人)方能维系。因此,多个派别迅速出现,其中包括:尤诺弥派(Eunomians)、不相似派(Anomoeans)、Exucontians、半阿里乌派(Semi-Arians)、亚卡修派(Acacians)。
罗马皇帝瓦伦斯(Valens, 364–378)亦大力支持阿里乌主义,直到正信的皇帝狄奥多西一世(Theodosius I)推翻前任政策、转而支持罗马,教会的和平才得以恢复。自此,在罗马帝国的疆域内,尼西亚信仰再度被381年君士坦丁堡大公会议确认并推行,终获胜利。
但在罗马帝国之外的地区,只要阿里乌派的哥特人尚占主导地位,阿里乌主义仍继续存活达二百年之久,分布于色雷斯、意大利、北非、西班牙、高卢等地。直到586年,西班牙国王雷卡雷德(Recared)归信天主教,阿里乌主义才在其统治区域走向终结。而天主教法兰克人的胜利,则为阿里乌主义彻底画上了句号。
伯拉纠主义(Pelagianism)由于没有政治力量的支持,很快便被教会清除。而欧提凯主义(Eutychianism)、聂斯多略主义(Nestorianism)及其他一连串的基督论异端,也只是依赖拜占庭与波斯君主的权力才能一时得势。若一旦失去外援,它们的结局便是内部分歧、停滞与凋零。
暂且略过东西大分裂以及中世纪的一些没有深远影响的小异端,我们来到了自马丁·路德(Luther)开始、统称为“誓反教”(Protestantism)的现代教派。阿里乌主义成功的三个要素,在路德主义中再次出现,使这两场宗教动荡几乎呈平行发展之势。
路德堪称民族代表人物:撒克逊农民那种粗犷却坚定的性格,在他的修会服与博士袍下展露无遗;他的嗓音动人、虔敬笃信、学识丰富,使他在众人中脱颖而出,却并不脱离群众。他的豪爽性格、粗鲁的言谈与讲道、种种人性软弱反而更增添了他的群众吸引力。
当道明会士若望·特策尔(John Tetzel)在德国宣讲教宗良十世为筹建圣伯多禄大殿所颁布的赎罪恩宠时,百姓及教会与民间的世俗权威均有所反感。路德点燃了这堆异议者柴薪,迅速获得一批教会内外的有力支持者。维尔茨堡主教甚至将他推荐给萨克森选侯腓特烈予以庇护。可以推测,路德初起义时确实怀着改革教会弊端的良善动机;但由于出人意料的成功、激烈的性情,或许还有些许野心,他很快越过了教会设定的界限。到了1521年——也就是他首次攻击滥用赎罪券仅四年后——他已传播出一整套新教义:圣经为唯一的信仰来源;人性因原罪而彻底腐败;人无自由意志;善恶行为皆由天主预定;唯信称义;基督教的司祭职不限于教阶,而属于所有信众。
广大民众迅速从中推演出一个极具诱惑性的结论:罪不再是罪,甚至可视为等于善工。
他除了迎合人类的下级本能,路德也大力鼓动民族主义与贪欲的情绪。他试图挑起日耳曼皇帝反对罗马教宗,进而激起日耳曼人与拉丁人之间的民族对立。他更呼吁世俗诸侯侵占教会财产,其声音应者甚众。接下来的130年中,德国历史几乎就是:宗教内斗、道德沦丧、艺术衰退、工业崩溃、内战连连、劫掠破坏、 社会总崩溃的记录。
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一个原则:“Cuius regio, eius religio” ——谁统治,谁决定宗教信仰。也就是说:领主的信仰即为其领地内人民的信仰,人民必须信奉并实践其统治者所强加的宗教。值得注意的是:1648年划定的地理界线,至今仍是德国内的天主教与新教的分界线。
至于英国的“宗教改革”,更是在各国中最明显体现为一场权术操弄的政治工程。其土壤由“罗拉德派”(Lollards)或“威克里夫派”(Wycliffites)早已松动,他们在16世纪初仍广泛活跃于城镇中。虽然英国并未产生如路德般的宗教领袖,但这项“亵圣工程”却由国王与议会以一系列严厉无比的惩治法律贯彻执行,完成得无比彻底。
异端的顽固性
我们已经看到异端是如何产生、如何传播的;现在我们必须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异端能够长期存在?为什么仍有那么多人坚持异端?一旦异端取得阵地,它便会通过成千上万种微妙且往往是无意识的影响牢牢掌控人的思想,这些影响塑造着一个人的一生。
一个孩子生于异端环境之中:在他尚未具备独立思考能力之前,他的心智便已被家庭、学校、教会的教导所填充和塑造——而这些教导的权威,他从未怀疑过。当他年长,开始对信仰产生疑问时,天主教的真理却很少能以其本来面貌呈现于他眼前。与生俱来的偏见、教育上的偏倚、历史的扭曲横亘其前,使他难以接近真理,甚至常常使之根本无从接近。
这种良心状态在神学上称为 “bona fides”(善意之信),即“在良心无罪则状态下信从错误”。这意味着一种不可归咎于个人的错误信仰,是一种在道德上无法避免的误解,因此可以被原谅,有时甚至可以被称许。
如果一个人不具备这种善意信仰(即在客观上已知其为错),那么阻止放弃异端走向真理的往往就是世俗利益。例如:当一个政府只向其国教信徒开放特权与职位时,那些庞大的公务员队伍就会成为比教会神职人员更有效的“传教士”。普鲁士、法国和俄国正是这种情形的典型例证。
六、基督、宗徒与教父关于异端的教导
“异端”(heresy),就其背离信德的意义而言,唯有在基督已将真信仰宣讲之后才成为可能。圣经中已有清晰预言,例如:玛窦福音》24:11, 23-26:“将有许多假先知兴起,并将许多人引入歧途……那时,若有人对你们说:‘看,默西亚在这里’或‘在那里’,你们不要相信。因为将有假默西亚和假先知兴起,行大奇迹和奇事,以致连被选的人也几乎被迷惑了。我已经预先告诉了你们。如果有人对你们说:‘看,他在旷野’,你们不要出去;‘看,他在内室’,你们也不要相信。”
基督也明确指出辨识假先知的标志:“谁不与我相合,就是反对我。”(《路加福音》11:23)“如果他连教会也不听,就看他如同外邦人和税吏一样。”(《玛窦福音》18:17)“不信的,必要被定罪。”(《马尔谷福音》16:16)
宗徒遵从主的教导,竭力以他们所承受的信德与神圣使命,抵制那些倡立异说之人。圣保禄说:“无论是我们,或是天上的使者,若传给你们一个与我们传给你们不同的福音,就应被诅咒。”(《迦拉达书》1:9)圣若望称异端者为迷惑人的、敌基督的,是不承认基督的:“那不承认耶稣基督是成了肉的人,这就是敌基督……不要收留他进屋,也不要向他问安。”(《若望一书》4:3,《若望二书》7, 10) 圣伯多禄以极其锋利的语言斥责异端者:“……有些假教师,将引入灭亡的异端,甚至否认那买赎了他们的主,必自取速亡……这些人是没有水的泉源,是狂风飘荡的云雾,为他们预留的是最深的黑暗。”(《伯多禄后书》2:1, 17)圣犹达的整部书信皆用严厉口吻对付异端。圣保禄亦劝诫哥林多教会中扰乱信仰统一的人说:“我们征战的兵器……在天主前却是有能力的,可以攻破堡垒,破坏阴谋,粉碎一切自高自大的障碍,阻碍人认识天主……准备好惩罚一切不服从。”(《格林多后书》10:4-6)
圣保禄在格林多所行之事,他亦命各地主教效行。故此,他劝勉弟茂德说:“要在其中打那美好的仗,持守信德与无亏的良知;有人摈弃这良知,就在信德上遭了船破的灾祸。其中有许默乃和亚历山大,我已将他们交给撒殚,使他们学会不再亵渎。”(弟茂德前书 1:18-20)他又劝诫厄弗所教会的长老:“你们应当谨慎自己和全群,就是圣神立你们为监督,以牧养天主用自己血所取得的教会……我知道,我离开之后,必有残暴的豺狼进入你们中间,不爱惜羊群……所以你们要儆醒。”(宗徒大事录 20:28-31)他写信给斐理伯人说:“你们要防备那些狗。”(斐理伯书 3:2)此“狗”正与“豺狼”同义,皆指假教师。
教父们对那些败坏信仰之人亦无丝毫宽容。一位誓反教作者在《沙夫-赫尔佐格神学词典》(Schaff-Herzog, 条目“异端”)中如此描述他们的论述:【圣坡旅甲Polycarp普视马尔西雍Marcion为“魔鬼的长子”;依纳爵称异端为“毒草”或“人形野兽”;贾斯汀与特土良认为其谬误乃魔鬼所启;特奥菲罗斯将之比作“荒芜岩岛,能使船只触礁沉没”;奥利振更言,如同海盗点灯于危崖,引舟避难却至毁灭,魔鬼亦点燃“伪知识之火”,以诱人入毁灭之路。[圣热罗尼莫称异端者的聚会为“撒殚的会堂”(书信123),又言其共融应避之如蝰蛇蝎子(书信130)。]】
这些对异端的原始观念,自宗徒以来历代教会忠实传承、坚定施行。自圣伯多禄以迄庇护十世,传统未尝断绝。
七、护教之辩
凡有生命之物,不论植物、动物,抑或人类与人类社会,其第一法则皆为自我保存。若忽视自我保存之道,终将自取灭亡。然则,一个宗教团体之生命,其将众肢体凝聚为同一体、赋以同一灵魂的命脉,乃是信仰之象征,即信经或信条——此为加入该团体的必要条件。若推翻信经,即是拆毁教会本身。
信仰规条的完整性,对于宗教团体的团结,比起其伦理教规的严谨遵守,更为根本。盖因信仰本身即提供了补救道德过犯之途,而信仰之失落,则从根本上断绝灵魂之生命,往往致命。事实上,在诸异端创立者之中,仅有一人——贝伦加留Berengarius悔改归正,其余皆迷失而未返。
因此,教会之所以如此嫉慎地守护捍卫她的信仰圣储(deposit of faith),正是出于一种本能性的自我保全之责,亦即“求生之志”。此种本能,并非天主教会所独有;既为自然之理,便普遍存在于一切社团之中。无论何种宗派、教派、宣认、思想学派,或任何形式之结社,皆有一套或详或略的教义体系,唯有承认该体系者方得为其一员。于天主教而言,此自然之理更蒙天主神启加以确证,正如前所引救主与宗徒之训示所昭示。若主张思想自由可扩及至教会根本信仰,本身即是自相矛盾。盖信友既承认教会之信仰并自愿加入,即在此范围内自愿放弃对“根本信仰”的任意否定之自由。
但由谁来界定哪些是本质性要理,哪些不是?这项权柄,显然不属于个人。人一旦加入某一团体,不论其性质如何,就意味着他放弃了部分个体性,以融入整体。而此所放弃的,正是他对“本质性要理”所持的私人见解;若他擅自取回此自由,也就因事实ipso facto而自动脱离了该教会共同体。
因此,定断责任必须由该团体宪制性之权柄加以裁定。在教会中,这权威便是教会圣统制度,作为教会的训导与守护信仰之职责所在。
有人或许会质疑:此种制度是否过分限制了人的理性?确实,它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理性自由的节制,但这种节制根植于自然律与神律之中,如前文所述。而且,这种节制并不意味着压抑理性,相反,它反而彰显了理性的更高使命,理由有二:一来,所谓的信仰圣储(deposit of faith),本身就是理性探究不竭的至高对象,它不仅提升人理性于自然领域之上,更拓宽人的眼界,深化其省思,并激发心智之精华;二来,在这信仰圣储的周边,还有无数尚待厘清的神学问题,虽与信仰教义有逻辑相关联,却未被正式界定,在此领域内,信友可在爱德的界限内自由讨论。正如古训所言:“在必要之事上求合一,在可疑之处容自由,在一切事务中行爱德。”
凡是舍弃教会训导而转向私人判断的宗派,终究都会走向分裂与解体。唯有那些形式上仍保持一致性的宗派,是因其压制私人判断,以受过训练的神职人员,依据固定的信条与要理来承担教导职能,方能暂时维持表面上的稳定。
八、教会关于异端的法规
异端,乃是在教会体内滋生的一种致命之毒。若教会欲存续于世,并履行其继续基督救世之使命,便必须将此毒彻底清除。吾等救主预告这恶疾时,也赐了治病的解药:祂赋予了教会训导的无误性。教会的训导权属于教会圣统阶级(ecclesia docens),其在特定条件下,于信德与道德问题上享有不容上诉的裁断权。此外,教宗亦可以教宗职教导(ex cathedra)时,作出具无误性的定断。
每位本堂神父有责任守护自己教区信众的信德不受污染;每位主教在其教区中负有同样义务。而在整个教会之上,最高牧者——教宗——则承担着“牧养天主全体羊群”的使命。因此,铲除异端的权柄是构成教会本质的必要部分。
正如其他权力与职责一样,铲除异端职,在实际操作上亦随时间、地域及社会政治条件而有所调整。最初的做法尚无明确组织机制,古代教律主要责成主教在其教区内侦察异端,并以其所能运用之一切手段遏止错误之传播。然当异端言论愈演愈烈,威胁到教会时,主教们便集会于地方公会议、教省公会议、国家公会议,甚至大公会议之中,以合力之权威,予以坚决应对。
第一次公会议,便是耶路撒冷会议,诸位宗徒为了解决早期教会内的犹太化倾向而聚集讨论。这次会议成为日后历次会议的典范:与教会首脑共融的主教们,在圣神的引导下,就信德与道德议题行使裁断职能。
教会处理异端与异端分子时,所持的精神是极其严厉的。圣保禄在致弟铎书中写道:“对于异端之人,训诲一两次之后,就当躲避他;因为这样的人已经背道而行,犯罪自知其罪,已被定罪。”(铎3:10-11)这一初期法规,可追溯至更早时主基督亲自的训示:“若他不听教会的话,你就要看他如同外邦人和税吏一样。”(玛18:17)这两段训诲构成了日后所有处置异端教律的基本精神。对于顽固不悔的异端分子,教会一贯的判决即为绝罚(excommunication):将其逐出信友团体,正如圣保禄所言,将他“交付撒殚,以致肉身败坏,好叫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得救。”(格前5:5)
当君士坦丁大帝自任“平信徒主教”(episcopus externus),将世俗权柄投入教会服务之后,针对异端的法律便日趋严厉。在纯教律下,顽固异端分子虽可被逐出信友团体,但并不施以世俗刑罚,所受惩处仅限于被剥夺与信友之间的交往,从而有损其个人尊严。然而,自君士坦丁至狄奥多西与瓦伦提尼安三世(公元313年至424年)期间,基督徒皇帝颁布了多项严苛的法律,将异端视为危害国家的罪犯。在《狄奥多西法典》与《查士丁尼法典》中,异端被定性为“臭名昭著之人”;任何人与他们往来皆属禁止;他们被剥夺担任行政机关中任何有利或有尊荣之职务的资格,反而被强迫担任一切繁重之职,无论是在军中抑或市政机关;他们不得立遗嘱处分自身财产,亦不得继承他人遗产;不得赠与、接受赠与,或参与买卖交易;他们常被科以重金罚款、遭到通缉与流放,甚至在被发配前遭到鞭打。在某些情节尤为严重的情况下,异端甚至被判处死刑,尽管此类刑罚在罗马时期的基督徒皇帝时代极少执行。据说,狄奥多西大帝是首位将异端定为死罪之人,此法于公元382年颁布,针对的对象包括节欲派(Encratites)、麻衣派(Saccophori)、水礼派(Hydroparastatae)以及摩尼教徒(Manichæans)。
异端教师被禁止以任何形式传播其教义,亦不得举行公开或私下的神学辩论,不得祝圣主教、司铎或其他任何神职人员;不得举行宗教会议、秘密集会,或使用遗赠款项作上述用途。奴隶若控告其主为异端,并归信教会,则可借此换取自由。异端父母之子女若不回归天主教会,即丧失其家产继承权。异端之书籍一律下令焚毁。(参见《狄奥多西法典》卷十六,第五题:“论异端”)
之后,胜利的蛮族入侵者在西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的王国,不但继续执行这项法律,且更加严厉。首次对异端施以火刑的立法是在十一世纪。1184年的维罗纳会议规定,主教有责任在其教区内搜查异端,并将之移交给世俗政权处理。此项法令在其他主教会议以及1215年由依诺增爵三世主持的第四次拉特朗大公会议上被重复颁布并加以强化,尤以1229年的图卢兹会议为甚,该会议在每个堂区设立异端审判人员(一名司铎与两名平信徒)。所有人都有义务检举异端,证人的姓名则保密;自1243年起,依诺增四世认可了腓特烈二世皇帝与路易九世对异端的法律,遂在审判中开始使用酷刑;被定罪者则交由世俗当局处置,实际被送上火刑柱。保禄三世于1542年设立了罗马宗座裁判部(或称“圣部”),锡斯笃五世Sixtus V则将之加以制度化,成为专门审理异端与异端分子的常设法庭。由圣庇护五世创设的“禁书审查部”则负责监督文学作品中的信德与道德问题,其审理书籍的方式与异端裁判部处理个人之方式大致相同。
现任教宗(1909年)庇护十世,曾于1907年9月8日颁布通谕《牧放主羊Pascendi》,命令各教区设立审查委员会与监察小组,其职责为调查并上报沾染现代主义异端之书籍与人物。今日的异端法制在严厉程度上未减于古昔;然而,对异端者现在仅施以神罚,世俗权力已不介入刑罚。即使在神权与世俗权力之间并未敌对或完全分离的国家,异端者也不再被处以死刑、财产充公或监禁等刑罚。
神罚分两类:自动处分(latae sententiae)与经审判处分(ferendae sententiae)。前者仅凭异端事实,即自动招致处分,无须法院裁决;后者则须由教会法庭审判后施行,或由主教依据其“知情良知”(ex informata conscientia)之判断,略去正式程序而直接判罚。
自动处分(latae sententiae)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留于宗座之绝罚:凡一切背教者、异端者(无论其名称为何、所属宗派为何)以及所有信从(credentes)异端、接纳、庇护或以任何方式袒护异端者,皆自动招致该项绝罚。此为1869年《Apostolicae Sedis》宪章所明订。
此处所谓“异端”,指的是形式异端(formal heretic),亦即明知教会教导却顽固否认者;亦包括所谓积极怀疑者,即那些以理性为根据、认为其怀疑有道理之人;但不包括消极怀疑者,即因无知或犹豫而不作判断者。
所谓异端“信从者”(credentes),是指那些未具体查验教义、却对某异端教派之教导予以笼统认可之人;
所谓异端“袒护者”(fautores),是指那些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助长异端、容许其传播之人;
所谓异端“接纳与辩护者”,则指那些庇护异端分子,使其免受教会法律制裁之人。
(2)保留于宗座之绝罚:凡在未得宗座许可之情况下,明知而阅读异端或叛教者所著、并公开辩护异端之书籍者;同样地,阅读在宗座信函中明令禁止之作者所著之书籍者,以及凡保留、印刷、或以任何方式辩护此类书籍者,皆自动招致此罚(《Apostolicae Sedis》,1869年)。
所谓“书籍”,指的是具有一定篇幅与统一性的成册印刷品;报纸、手稿等并不属于此列,唯有那些以连续出版为目的、最终将编订成册者,亦受此禁。
所谓“明知”(scienter)阅读,意指读者明知该书系异端分子所著、其内容辩护异端,且明知该书已被教会明令禁止。
在宗座信函中被明指禁止之书,是指由教宗亲自发布的通谕、简令或诏书中点名列出之作品;若某书仅为罗马圣部所禁止,虽经教宗批准,仍不属此类。
所谓“印刷异端书籍者”,指的是下令出版之编辑者、付诸执行之出版人,以及可能包括校对者;但不包括仅从事印刷技术劳动的工人。
尚须经由教会定断明令施加的其他处分如下:
背教者与异端分子被判定为“非法受神品者”(irregular),即他们被禁止领受神品,亦不得合法执行与神品相关之职务与权利。此外,他们被视为“臭名昭著”(infames),即于公众前被认定为有罪且不名誉之人。若异端者终生不悔改,此等恶名甚至累及其子孙,使其儿女、孙辈蒙受同样之耻。
异端神职,以及所有接纳、庇护或袒护他们之人,即刻自动丧失一切圣职俸禄、教会职位与管辖权,无须另行裁定。
即便是教宗本人,倘若公然昭著而确实犯异端之罪,亦将不再为教宗,因为他不再是教会成员。
非在必要情况下,成年人接受已定断的异端者所施的洗礼,此人亦因此成为非法领受者(irregular)。
异端也构成与天主教徒通婚的障碍(即所谓“混合婚姻” mixta religio),此障碍须由教宗特准或授予主教权力以予以豁免。
与异端“圣事相通”(communicatio in sacris),亦主动参与非天主教的宗教礼仪,原则上是非法的。然而,此事本身并非内在邪恶(intrinsece malum),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或可被宽恕。例如,亲友可基于正当理由陪同参加非天主教的丧礼、婚礼或洗礼仪式,但前提是不参与其中的宗教行为,亦不得引发丑闻或给予非天主教礼仪以任何形式之支持。此等行为之动机乃出于友情或礼节,并不表示对其异端礼仪的认可。
非天主教徒可参加天主教的一切礼仪与敬礼活动,但不得领受圣事。
九、教会处理异端的立法原则
教会在对待异端者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首先,教会区分“形式异端”(formal heretic)与“质料异端”(material heretic)。
适用形式异端的法典:“应当坚信毫不怀疑,凡异端者与裂教者,若未在临终前重归于天主教会中,皆将与魔鬼及其使者一同永远受苦于地狱之火。”
教会不强迫任何人进入教会,但一旦藉由圣洗进入教会,其人便有义务履行其自由意志立下的承诺。为惩戒叛逆之子女并促其归正,教会使用自身属神的权柄,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借助可用之世俗权力。
对于“质料异端者”,教会的态度则遵循圣奥思定(St. Augustine)的一句格言:“凡人若非顽固地坚持错误与悖谬的信念,尤其其所信之谬误,非出于狂妄傲慢,而是由受诱误入歧途的父母所传,并且此人正以谨慎之心寻求真理、乐于受纠正者,是断不可视为异端者。”——引自《教父文集》第33卷,第43封信,第160页
教宗庇护九世(Pius IX)在1863年8月10日致意大利诸主教的书信中,重申此一教义: “我与你们皆知:凡对我主所启示宗教怀有无可克服之无知者,若遵守自然律……并准备服从天主、过诚实正义的生活者,借助天主的光照与圣宠,亦能获得永生……因为天主绝不容许无故意过犯之人永受惩罚。”——引自公教教义汇编 Denzinger Enchiridion, 编号1529。(译注:此书出版多次,梵二前最新版为1957版。文中引用切勿与梵二后的谬误版本搞混)
十、教会对异端者的管辖权
只要领过有效圣洗,即便是质料异端者,亦仍属于教会管辖。倘若他们处于善意中(good faith),则仍属于教会的“灵魂”(soul of the Church)。
然而,由于他们在客观上与教会分离,故不得享有教会成员之诸项权利,惟有在某些情况下,若其案件被送交教会法庭,仍有权依教会法接受裁判。此外,凡为教会成员神益所制定之教律(如“圣教四规”),对他们并不具有约束力。
十一、接纳改宗者
信仰的皈依者,在接受进教之前,须对天主教教义有充分之认识与教导。接受教导异端者的权力属于主教,惟通常授予各有固有教友团体的司铎行使。在英格兰,每件改宗须特別申请许可,唯有十四岁以下儿童或临终者不在此限。此许可唯在下列条件下方予以核发:神父能提供书面保证,说明该候洗者已充分接受教义教导、具备其它必要准备,且有相当理由可望其持守信仰。
接纳礼的顺序如下:
一、弃绝异端或信仰宣示;
二、条件领洗(仅在其原领洗有效性存疑时);
三、圣礼性告解并给予条件赦罪。
十二、异端在历史中的角色
异端在历史中的角色,一般归类于邪恶,其根源乃在堕落的人性。异端之出现,早已为教会的神圣创立者所预示;它撕裂了家庭、区域、国家与民族之间的爱德纽带;为其抗争与镇压之故,刀剑出鞘,火刑架立;其所到之处,常伴随苦难与毁灭。
然而,异端的猖獗并不削弱教会的神性本质,正如罪恶的存在亦不能否定一位全善天主之存在。异端之存在,乃是天主所许可,作为考验信德与锻炼教会战斗精神之工具;或许也是为惩戒其他罪而设的手段。
此外,异端教派的分裂与崩解,也有力证明了确立强有力教导权威的必要性。教会与异端所展开的无数争辩,反而间接促成了最重要的教义发展与大公会议中的信理定义,有益于基督奥体的建立。例如:诺斯底派之伪经促使教会确立了圣经正典; 派屈帕斯派(Patripassians)、撒伯流派(Sabellians)、阿里乌派(Arians)、马其顿派(Macedonians)之异端,引导教会更清晰地表述圣三奥迹; 聂斯多略(Nestorius)与犹提却(Eutyches)之谬误,则促成教会对基督的位格与本性作出明确定义。
直至近代的“现代主义”,亦促使教会庄严重申历史中超性真理。
十三、不宽容与残酷的指责
教会针对异端与异端者之立法,常遭批评为残酷而不宽容。教会确实不宽容,因为其存在的根本理由之一,正是对颠覆信仰之教义的绝对不容忍。但必须指出,这种不宽容乃一切生存之有机体所不可或缺者:若对破坏性因素持容忍态度,无异于自杀。异端教派自身亦受同一法则支配:他们的存亡,也正视其是否贯彻或忽视此种不容忍的程度而定。
至于所谓“残酷”的控诉,实可轻易驳斥。凡压制性的手段,自然会造成某种程度之苦楚或不便,此乃其本质所然,然而这并不等同于“残酷”。如一位父亲鞭责有罪之子,其行为可称为正义,甚或仍出于慈爱之心。唯有当惩罚超过其必要限度,方可谓之残酷。
反对者常言:“正是如此,宗教裁判所的严刑峻法已违反一切人道感情。”对此我们答曰:这些制度或许触犯了后世那对信仰纯正较为冷漠之时代的情感,但并未违逆当时的良知与共识,当时之人普遍认为异端之恶胜于叛国之罪。
其证据甚易:宗教裁判官仅断定被告有罪与否,之后即将其交付世俗权力,依皇帝与国王所制之法律处置之。中世纪之人并不认为该制度有缺陷。事实上,早在宗教裁判所成为常设机构之前,民众早已自行焚烧异端者。
而当异端者掌权时,他们对于此类法律的适用,亦从未迟疑。例如:法国的胡格诺派、波希米亚的胡斯派、日内瓦的加尔文派、英国的伊丽莎白时代政客与清教徒,皆曾以同样手段镇压异己。
容忍的出现,往往意味着信德的退出;宽和的措施,仅在缺乏施以更严惩之权力时方才施行。即使在近世,德国“文化斗争(Kulturkampf)”之余烬仍未熄灭;法国政教分离法、财产充公法及对天主教徒的社会排斥,亦为当今世界之丑闻。
基督曾明言:“你们不要以为我来是为给地上带来和平;我来不是带来和平,而是带来刀剑。”——《玛窦福音》10:34
异端史正应验了这句预言;而且,它亦清楚显示,在这刀剑所造成的众多牺牲者中,最为众多者,乃属忠于基督所建立的唯一教会之信众。(参见《宗教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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