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二教导享受无误性保护吗?——论一般普世训导权

作者:John S. Daly(译者略有个别改动)

许多传统教友多多少少都知道梵二教导里有异端和谬误。他们拒绝接受这些谬误,做得很对。但被问起,为何否认天主教会大公会议的教导是对的,他们就回答说,梵二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大公会议,既不是信理的,又不是无误的,这种大会就能有谬误,过去也发生过谬误,所以天主教徒无需怀疑制造并推广这些谬误的教会权威们是否合法,可以直接拒绝这些谬误就好。他们还经常补充说,推行梵二的最高权威——保禄六世亲自清晰直白的宣布过,他的梵二大会不是无误的,也不是信理的。

这种流行理论是对天主教义和事实的残忍践踏。事实上,梵二大会如此简单直白的满足了无误性前提条件,甚至保禄六都不敢否认这一点。因此,如果梵二教导包含了相反真理的极端谬误的话,这事实就有必要引起对保禄六教宗职的怀疑。

让我们仔细地看一下教会无谬误教导她子民的几种方式吧。首先来看1870年梵蒂冈第一次大会的教导:

“无论是郑重的定断,或是教会通过她的一般普世训导权,凡教导要以包括在天主圣言内的天主教信德和天主圣意而相信的一切事,无论它们是书面的或者口传的,都应信其为天主神启。”(《信理宪章Dei Filius》第三章“关于信德”,邓1792

许多传统教友,包括某些宗缺论者,对两种教会教导方式浑然不知的,或者彻底忘掉。经常有人号称只有教宗和大公会议做出的郑重定断才受圣神无误的保护,否认这些郑重定断则面临异端的惩罚。然而,我们看到梵一明确郑重的宣布了两种教导方式,教友对此二者有同样的相信义务(即,否认则异端),无所谓是郑重定断的,或者是一般普世训导的,二者都无误。

不必惊讶,因为“一般普世训导”就是教友们最日常最普遍接受教会教导的方式。说教会这种方式的教导不保证无谬误,是极其荒谬的,这等于说绝大多数教友因无法直接查阅到信理郑重定断的原文,就得不到真实的神圣的信仰,因为这些教友从基督的教会日常或到的教导只不过是各种各样的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的观点,而非真实的信理。

1935年4月《神职评论Clergy Review》(1931年创立于英格兰的天主教学术期刊)里,神学博士,教士George D. Smith在一篇《哪些是我们必须相信的》一文中,已经谈到了上述对教会教导方式的误解,在梵二后的传统天主教徒中,这种误解更深了。他写道:

最容易被忽视的,就是一般普世训导权。不开玩笑的说,听到除非当权教宗自己,或者大公会议郑重定断的教义才算作信理这个观点,一点也不希奇。这观点缺乏必要性。教会履行她的一般普世训导权,就已经足够了,这训导权是通过教会的主教神父来执行,就是那些在天主教会中那些他们全体一致的教导,这些教导无论通是通过牧灵信函,教区编写的教理书,教省的公议会决议,或者被批准的被顾虑的祷文和礼敬等含蓄的表达出来,或那些认可的神学家的教导等等,这一切教导都跟教宗或大公会议所作的郑重定断,同样具有无误性。如果某条教义直接或间接的出现在了基督的教会受托管理的“信仰宝库depositum fidei”——圣传的机构中,那天主教徒就应以神圣的天主教信德而信仰它们,哪怕就算这些教义从未被大公会议郑重的定断过,或者当权教宗以教宗职ex cathedra而宣布过。

近代另一位神学家,本笃会法国圣伯多禄修道院的Paul Nau神父(1901-1984)也持同样的观点。他在1956年《一般普世训导权的神学考虑》一书中,这样写道:

1870年梵一大会上,长期争议的教宗个人无误性,在排除一切争议后,被郑重的定断下来。然而奇怪相反的是,罗马教会一般普世训导权,看似消失在视野中。就好像梵一的光芒掩盖了这被普遍认可的真理;我们几乎可以说,好像郑重定断的无误性变成了教宗定断信德规矩的唯一方法……那些跟已定断真理相反的观点,以及那些跟出自一般普世训导权清晰教导的真理有冲突的观点,都必须打上异端的神学标签。”(Paul Nau神父参加了梵二大会,是反对现代主义者的保守派干将。1945-1970,他任圣伯多禄修院神学教授一职)

在很多传统教友心中具有影响力的Michael Davies先生(译者注:在西方教友中,特别是R&R团体,他很有影响力,是R&R立场的拥护者),在他的《梵二大公会议与信仰自由》一书中写道:“随后的见证,更能恰当的说服任何有理性的人,即梵二文献不属于特别训导权,因此不是无误的,因此可以含有谬误。”这句话是公然彻底的否认了一般普世训导权这一信理,如我们以上所述。

值得注意的是,1870年梵一大会上,神长教父们在讨论Dei Filius投票前的草案时,有人提出“一般普世训导权Ordinary and Universal Magisterium”表述中的“普世Universal”的含义问题;于是大会的官方“主持人”Martin主教,就请他们参考庇护九世《Tuas libenter》(至慕尼黑教区和弗赖辛教区总主教的信,1863年12月21日)。这封信收录在《公教会之信仰与伦理教义选集》(邓1679-84,译者注,见1957版,不可参照梵二后的新版)中,极好的澄清了教友们对教会训导代表们教导沟通教义时的义务。以下就是Martin主教所参考的:

“就算限制自己在那些只因神圣信德而来的服从上,这神圣信德也不能局限于那些圣座或者大公会议做出的法令和定断上,而且必须延伸到那些教会通过一般训导权传遍全世界的教导上,当作天主神启……(邓1683)

因此,“一般普世训导权”就指教宗和全世界主教一起共同的教导权力。没有要求必须是某种特殊类型的教导;也没有必要说这个教导必须经历一段长期的时间。若普世教导权威,如教宗和主教以伦理的一致共识性,教导给教友们一条应以神启对待的道理,那么教友们就必须怀着神圣信德来相信这条道理,否则就受异端的谴责。以找不到历史上同样的共识为由,拒绝教宗和主教们今天教导教友的一些教义,就是对普世训导权意义的否定。

当然,教会无误性也延伸到与天主神启有关,但不在神启内的主题上,应该以对教会的信德而非对天主圣意的信德而接受这些教导,但我们现在不需要放大二者的细微区别。我们只需单纯地记住:当教宗和主教们关于伦理和信德对教友们的教导是相互一致的时候,圣神就会保护这些教导免于谬误,并且全体教友必须接受这些教导,就如同教宗以郑重方式的ex cathedra教导一样。

所以,只要保禄六是真教宗,那么梵二大会就满足了无误性条件,这就是我们想表达的。因为,梵二事件所有的表象都满足,教宗和主教团结一致,以正统天主教义的旗号,给全体教友传达一整套的信仰教义。所以,就算退一万步说,就算梵二大会没有做出特别训导权的郑重定断,但一定属于不可误的一般普世训导,只要是经过真教宗倡导了的,因为若没有教宗做首脑,其余任何主教或团体均不被无误性保护。

并且,某些人说的梵二大会没有做出郑重定断,不仅自身是悖论,更是与保禄六和梵二的事实不符。无误性不是教宗自己一会打开一会关上的开关。只要真教宗和真主教们给信友教导教义时,圣神就会保护他们,不管他们喜不喜欢,乐意不乐意。更何况,事实是,无论保禄六或者梵二大会,都没有否认过梵二教导无误性。所以,那些人的说法是很荒谬的。

我们来检查一下那些人经常援引的证据是不是真的。在1966年1月12日,保禄六在日常接见时,说过:

站在本届大公会议牧灵本质的角度看,它避免做出任何具有无误性的特别信理声明,然而它依然用一般普世训导权来给出教导,必须依据本届大公会议编写每份文献的目的和本质的思想来服从接受。

保禄六的这段话,就成为某些人的依据。Davies先生欢呼的写道:“还能比这个更清楚的证据吗?保禄教宗毫不含糊地声明,梵二文献不属于特别训导权,也没有赋予它们无误性!”我们认同Davies先生的前半句话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必须要否认他的下半句——没有赋予无误性。

毫无疑问,蒙蒂尼(保禄六)此处这话很有倾向性,但是他绝对没有表示出梵二大会教导不受无误性保护的意思。他只是说梵二教导不属于特别训导权(即梵一所称的“郑重定断”)。然后他立刻补充说,梵二教导属于一般训导权,只不过没有特别点明一般训导是不是无误的。值得注意的一点是,Davies先生严重地弱化了原文意义和力度,原文很明确的说了梵二教导的权柄出自至高的一般训导权,而且教友们要服从的接受。

此外,1966年9月21日,保禄六给Pizzardo枢机的信中声明,梵二关于伦理和信仰的教导“构成了近似普世真理范式的教导,任何神学家都不得与其相悖……”这段话显然应更适用于那些缺乏普世性前提的通逾或一般训导权的行为,而梵二教导显然不缺乏普世前提,这话只能是在说梵二教导受无误性保护。而Davies先生的研究似乎没有引用这条。

Davies先生的第二个,也是“终结性”权威,来自于大会秘书长Felici枢机在1964年3月出版的官方通知,该通知后来成为《教会宪章LG》的附录。该附录声明“鉴于本次大公会议的牧灵宗旨和大公实践,只有当本神圣公会本身公开宣布定断信德和伦理时,才算是郑重定断伦理和信德。”但跟之前一样,该附录仅仅排除了郑重定断这一条,因为梵二大会从未宣布过郑重定断权,但这段文字绝没有排除一般普世教导权。

同样再一次,Davies先生(愿永光照之)又不幸的忽略了引用后面至关重要的半句话:“本届神圣公会以教会至高训导权提出的其他教义,每一位基督信友要依据本神圣公会的意向,这意向无论是显明的表达或根据神学阐述的表达范式,必须热切的接受。”

可以看到,梵二大公会议实际上正式宣称行使了教会的至高训导权,并要我们知道,训导文献文字本身,以及文献的神学传统解释具有受认可的权威和地位。尽管它没有做出“郑重定断”(特别训导权),但是它的教导拥有至高的一般训导权,并且它声称,所有教友有义务接受并拥抱梵二教导。

想要争辩说“至高一般训导权”跟梵蒂冈第一次大公会议和教宗庇护第九《Tuas Libenter》中所谓的“一般普世训导权”不是一回事,是很难的。这不仅是因为,若一般训导权做出了有谬误的行为,那就不可能是“至高的”,而且区别一般训导权行实是否无误的标准,恰恰就是该一般训导行实是否具有普世性。梵二大公会议如此明显地满足了这个标准,全世界的主教齐聚,全世界都认可的教宗保禄六在颁布梵二法令的时刻,没有任何的不同声音。

留意1964年的通告,还有保禄六的话,让我们学习下梵二自己对自己教导权威地位的意向是什么。有两份梵二法令是“信理宪章”,而“信理”这个词如果用在可谬误的且不是强制接受教义上的话,那可是个不一般的术语。这两份信理宪章之一是《教会宪章LG》,其中有如下的神学规则:

固然,每位主教并不单独地享有不能错误的特恩,不过,他们虽然散居在全球不同的地方,如果他们彼比之间并与伯多禄的继承人保持着共融的联系,正式地教导信仰及道德的问题,而共同认定某一项论断为绝对应持之道理,便是不能错误地宣告基督的道理。(25段)”

甚至就算不把这段话当成确切的,每个神学家可教导的天主教真理,这声明本身已经很明确,且无可辩驳地宣布了梵二大公会议对一般普世训导权无误性的条件的考量。既然,参加梵二的主教们认同了应当明确遵守梵二教义和伦理,这是显明的事实。那么,在梵二如此清楚的教导下,他们当然应把他们自己的大公会议认定为无误的。

《教会宪章LG》的上述教导,没有任何新奇的教导,而是神学标准教义,事实上,这教导也是庇护十二以特别训导权Extraordinary Magisterium在宗座宪章《广赐恩宠的天主 Munificentissimus Deus》定断圣母荣福升天信理时,所陈述的:

“天主教神长们和教友们的一致认同,也是对天主之母灵肉升天能被定为当信之信理的一种肯定,因为这给我们表明了,教会一般日常训导权和接受一般日常训导的教友之间的和谐一致,该一般训导权其本身,及全然确定的不可谬误之方式,彰显了基督托付祂的净配,教会,来守护并无谬误的教导天启真理之神圣特权…所以,从教会一般日常训导在普遍一致表现上,我们有了确定和坚实的证据,展示了荣福玛利亚灵肉升天,是天启真理,是所有教会儿女们应当坚定忠诚相信的。因为,正如梵蒂冈大公会议宣称的,‘凡包含在圣传或圣经中的,以及凡教会所倡导所教导的,无论是郑重定断或经一般普世训导的,全部都要作为神启的天主真理而相信。’

至此,我们彻底证明了我们关于梵二的信仰伦理教导满足了教会一般普世训导无谬误的结论,只要梵二教导是出自于真教宗的权柄。而且,某些人号称的,保禄六或梵二文献宣称的自相矛盾,而二者的事实却绝非如此。

事实是如此明显,这结论对很多传统教友是如此不可接受,以至于有些人编造出许多观点试图回避它,数量之多,充分体现了有一句俗话说的不错,“质量不行,用数量凑”。让我们看一看最常见的言论:

1 有人说,梵二大会的教导没有达到一致认可的足够人数。然而,只有在投票和推广时的同意人数才算数,在大会辩论期间的反对意见是不算的。何况,只要伦理上达到全体一致即可算数,小比例的反对声音也不算。例如,在对《信仰自由宣言》投票时,反对票non placet仅有70票,而赞成票placet则高达2308票。这个比例甚至比梵蒂冈第一次大会对无误论的通过率还高,然而梵一无误论就已被认定为伦理上的一致同意。并且,《信仰自由宣言》在大会通过后很短的时间内,之前反对宣言的主教们几乎每个都最终签了字,甚至圣庇护十世会祖勒费尔宗主教和de Castro Mayer主教也最终签了字。试图否认这些签字事实,根本是徒劳的。签字后,对这些文献意义的辩论仍继续没有停止,但是至少从简单表面上他们都是认同的。就算有主教签字后仍然否认《信仰自由宣言》的教导,全世界的天主教徒们对发生在高层的异议一无所知,至少10年后他们才彻底知晓。

2 还有人说,梵二是“牧灵的”而非“信理的”的大会——他们号称这两件事是互不相干,互不相容的。这说法,第一,毫无逻辑,第二,不属实。

  • 逻辑上,这说法直接是一个类别错误,就好比说,“圆形的”与“红色的”互不相容,不能存在红色且圆形的事物一样。这个说法荒谬的反对“牧灵的”和“信理的”,不能有既是信理的又是牧灵的事务一样,这纯属想象。“牧灵的”仅仅意味着“牧者所采取的方法”。牧者所代表的主教或者教宗,其教导权是事实上的首要权力和第一责任,即牧养天主的羊群。所以,在无谬误的教导信仰真理时,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东西不是“牧灵的”。一个“牧灵的大公会议”,若在教导关于伦理和信德时,必然同时也是“信理的”或者“教义的”。
  • 有两份大会宪章直白的表明它们是“信理的”,即Lumen Gentuim教会信理宪章和Dei Verbum神圣启示的信理宪章。所以,号称梵二没有给出任何信理教导的这说法,直接跟大会文献自相矛盾。此外,保禄六在1963年11月30日的自动诏书重申了,牧灵的职务就不能排除教义的训导职责——这是一份很传统的声明。

3 还有人声称,梵二教导不属于信仰和伦理的范畴。说这话的人估计压根就没读过梵二文献,或者1964年的大会的通知,又或是上述引用的保禄六的信函等。梵二彻头彻尾的谬误和充满丑闻的教理,涉及到教会本质、教会训导、教会与假宗教的关系,传教活动,当前犹太教的立场与旧约的关系,得恩宠和救恩的方法,等等。这些都属于信仰和伦理的范畴。此外,梵二臭名昭著的《信仰自由宣言》彻底违背了教宗庇护九世《谬说要录》,其内容几乎跟受谴责的谬说一字不差,梵二还坚称,人的自然权利来源于人的尊严,是天主的神启。

4 还有人说,梵二不满足一般普世训导的无误条件,是因为梵二没有强制教友们信。这个说法连续犯了两个错。第一,神学里,无误论根本没有强制要求信这个说法;第二,梵二各种场合里,都明确清晰的要求信友必须服从梵二教导。

教会出令让人服从的权力,的确包含了她的教导权;但她不必每次教导信友时,还必须明令服从。恰恰相反,事实上,教会可以选择任何一种给教友传授教义的方式——只要彰显出信友对该教导有服从的义务就足矣。因此,庇护第九的宗徒信函《Tuas Libenter》(见上文)重申那些教会通过一般训导权传遍全世界的教导上,当作天主神启传授……(邓1683)也属于神圣信德的义务责任。这里没有特指某种教导模式或方法,而是最普通的词“传授”。

从庇护十二宣布圣母升天信理的事实也可以看出,甚至在该信理甚至还未被教导给普世信友之前,主教们对圣母升天是神启真理一致的意见,就已构成了无谬误的证据。神学博士,教士George D. Smith对此评论说:“…不管是通过牧灵信函、主教批准的教理书、教省公议会、允许或鼓励的祈祷、礼敬中隐含的表达、或通过认可的神学家教导等诸多方式,只要全天主教主教的教导是一致的,这教导就与教宗或大公会议所郑重定断的教导是同等的无谬误。”

很明显,上述诸多教导方式中的极少数才会有注明信友必信的表述,因为这些方式中的必信责任,根本不需要明确的说出来。另一方面,梵二文献《教会宪章》的附录明确说“本届神圣公会以教会至高训导权提出的其他教义,每一位基督信友…必须热切的接受。”另外,如果有人去查询1965年《宗座公报Acta Apostolicae Sedis》,就能看到保禄六推广梵二谬误的全部正式表述,这些表述就是真教宗给普世教会教导当信真理所要求的:“……我们命令,为光荣天主,全体信友要神圣和虔诚的持守本届大公会议所作的决定……我们教导并嘱咐,本法令必须坚定永远有效,且要达到它完整全部的效果……以上,在罗马以渔夫之戒印所授……”这些文字毫无疑问具有教理的强制性特征,如果是出自于真天主教会的话,而非梵二异端假教会。

5 我们现在来看一看最后一个回避论的主张——也是最让人生气的说法,在SSPX的支持者中广为流行,即,教导要想具有无误性,就必须是正统的,而梵二教导不具有无误性是因为梵二的教导不正统。当然,那些显然明目的谬误肯定不受无误性的保护,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这句话才是正确的。但它如果给圣神对教会无谬误的护卫和干涉工作设置了一条教义正统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大错特错,因为这相当于授权教友自行制定本属于天主圣神的判断标准,由自己先判断哪些教义是自己理解的正统,哪些教义不是。这根本是本末倒置,如果某条教导是无误的,该教导自然是正统的,正统不是无误的前提,而是无误的后果,不能把正统当作判断无误的标准,这说法摧毁了整个无误论的含义。如果这样,教友们再也不能依靠教宗以及联合教宗的主教们的教导事实,来辨认出正确的教义,而是要寻找某种外在的,随后的正统性标准。教友们不再服从教会训导权,反而高于训导权,并定断训导权。

鉴于梵二教义充斥着大量的谬误和致命的毒药是一个显然明白的事实,那么自然,梵二没有受到无误论的保护。接下来,人们自然要问:为什么不保护呢?回答说,因为梵二教义错了,所以不保护,这显然不是答案。我们问的是,为何圣神没有保护梵二大会,避免梵二犯错。

事实是,从表面上看,梵二大会确实满足一切无误论的前提,1965年12月7日,参会主教们与保禄六世一起,正式向普世教会提出了他们的一致的教导,并要求以神启真理而接受。那么,如果他们的一致认可神启真理确实是谬误的,那只能是因为受圣神无谬误保护的对象,防止大多数主教一致犯错的保险栓,真正的罗马主教缺位所造成的。

面对梵二大背教后的种种教会危机,Sedevacantism 罗马教宗宗座暂时出缺,是唯一合理的天主教神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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